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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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條的規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頒布的用於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組成人員、授予國家勳章或榮譽、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發布特赦令、動員令的法令。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憲後,國家主席令接替原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簽署的「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後在國家主席職位缺位和被廢除時期,曾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代替國家主席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四部《憲法》,即《八二憲法》,在國家機構一章中恢復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規定,重新設置國家主席、副主席職務[1]。自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得以恢復。本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1983年6月6日至6月21日,選舉李先念為國家主席。第六屆全國人大期間的主席令,均由時任(第三位)國家主席李先念頒布。本列表列出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李先念在任期間,共頒布了65份主席令,第一份頒布於1983年6月18日,其內容為任命趙紫陽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最後一份(第六十五號)主席令頒布於1988年3月12日,內容為免去丁關根的鐵道部部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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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主要內容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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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號 | 任命趙紫陽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 1983年6月18日 |
第二號 | 任命萬里、姚依林、李鵬、田紀雲為國務院副總理;任命方毅、谷牧、康世恩、陳慕華(女)、姬鵬飛、張勁夫、張愛萍、吳學謙、王丙乾、宋平為國務委員;任命田紀雲為國務院秘書長(兼);任命吳學謙為外交部部長(兼);張愛萍為國防部部長(兼);宋平為國家計劃委員會主任(兼);張勁夫為國家經濟委員會主任(兼);趙紫陽為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兼);方毅為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兼);陳彬為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主任;楊靜仁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劉復之為公安部部長;凌雲為國家安全部部長;崔乃夫為民政部部長;鄒瑜為司法部部長;王丙乾為財政部部長(兼);于明濤為審計署審計長;呂培儉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劉毅為商業部部長;陳慕華(女)為對外經濟貿易部部長(兼);何康為農牧漁業部部長;楊鍾為林業部部長;錢正英(女)為水利電力部部長;李錫銘為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長;孫大光為地質礦產部部長;李東冶為冶金工業部部長;周建南為機械工業部部長;蔣心雄為核工業部部長;莫文祥為航空工業部部長;江澤民為電子工業部部長;於一為兵器工業部部長;張鈞為航天工業部部長;高揚文為煤炭工業部部長;唐克為石油工業部部長;秦仲達為化學工業部部長;吳文英(女)為紡織工業部部長;楊波為輕工業部部長;陳璞如為鐵道部部長;李清為交通部部長;文敏生為郵電部部長;趙守一為勞動人事部部長;朱穆之為文化部部長;穆青為新華通訊社社長;吳冷西為廣播電視部部長;何東昌為教育部部長;崔月犁為衛生部部長;李夢華為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主任;錢信忠為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 | 1983年6月20日 |
第三號 |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 1983年9月2日 |
第四號 |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 | 1983年9月2日 |
第五號 |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 1983年9月2日 |
第六號 |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決定》。 | 1983年9月2日 |
第七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 1983年9月2日 |
第八號 |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 1983年9月2日 |
第九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 1983年12月8日 |
第十號 | 任命王偉為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免去錢信忠的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職務。 | 1983年12月8日 |
第十一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 1984年3月12日 |
第十二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1984年5月11日 |
第十三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 1984年5月31日 |
第十四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 1984年5月31日 |
第十五號 |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 | 1984年7月7日 |
第十六號 | 任命芮杏文為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長,免去李錫銘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長職務;任命錢永昌為交通部部長,免去李清的交通部部長職務;任命楊泰芳為郵電部部長,免去文敏生的郵電部部長職務。 | 1984年7月7日 |
第十七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1984年9月20日 |
第十八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1984年9月20日 |
第十九號 | 任命宋健為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同意方毅辭去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職務。任命呂東為國家經濟委員會主任;免去張勁夫兼任的國家經濟委員會主任職務。 | 1984年9月20日 |
第二十號 |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 | 1984年11月14日 |
第二十一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1985年1月21日 |
第二十二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 | 1985年3月21日 |
第二十三號 | 任命呂培儉為審計署審計長。免去于明濤的審計署審計長職務。任命陳慕華(女)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兼)。免去呂培儉的中國人民銀行行長職務。任命鄭拓彬為對外經濟貿易部部長。免去陳慕華(女)兼任的對外經濟貿易部部長職務。 | 1985年3月21日 |
第二十四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 1985年4月10日 |
第二十五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包括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附件二:《關於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和附件三:《關於土地契約》。 | 1985年4月10日 |
第二十六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 1985年6月18日 |
第二十七號 | 任命李鵬為國家教育委員會主任(兼)。免去何東昌的教育部部長職務。任命丁衡高為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主任。免去陳彬的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主任職務。任命李鐵映為電子工業部部長。免去江澤民的電子工業部部長職務。任命鄒家華為兵器工業部部長。免去於一的兵器工業部部長職務。任命李緒鄂為航天工業部部長。免去張鈞的航天工業部部長職務。任命於洪恩為煤炭工業部部長。免去高揚文的煤炭工業部部長職務。任命丁關根為鐵道部部長。免去陳璞如的鐵道部部長職務。任命艾知生為廣播電視部部長。免去吳冷西的廣播電視部部長職務。任命王濤為石油工業部部長。免去唐克的石油工業部部長職務。 | 1985年6月18日 |
第二十八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1985年9月6日 |
第二十九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 | 1985年9月6日 |
第三十號 | 任命阮崇武為公安部部長。免去劉復之的公安部部長職務。任命賈春旺為國家安全部部長。免去凌雲的國家安全部部長職務。任命朱訓為地質礦產部部長。免去孫大光的地質礦產部部長職務。任命戚元靖為冶金工業部部長。免去李東冶的冶金工業部部長職務。任命趙東宛為勞動人事部部長。免去趙守一的勞動人事部部長職務。 | 1985年9月6日 |
第三十一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1985年11月22日 |
第三十二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1985年11月22日 |
第三十三號 | 任命陳俊生為國務院秘書長。免去田紀雲兼任的國務院秘書長職務。任命葉如棠為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長。免去芮杏文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長職務。免去周建南的機械工業部部長職務。 | 1985年11月22日 |
第三十四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1986年1月20日 |
第三十五號 | 任命司馬義·艾買提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免去楊靜仁的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職務。任命艾知生為廣播電影電視部部長。免去艾知生的廣播電視部部長職務。 | 1986年1月20日 |
第三十六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 1986年3月19日 |
第三十七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1986年4月12日 |
第三十八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1986年4月12日 |
第三十九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 1986年4月12日 |
第四十號 | 任命喬石為國務院副總理;任命宋健為國務委員。 | 1986年4月12日 |
第四十一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1986年6月25日 |
第四十二號 | 任命王蒙為文化部部長。免去朱穆之的文化部部長職務。 | 1986年6月25日 |
第四十三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 1986年9月5日 |
第四十四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 1986年9月5日 |
第四十五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 1986年12月2日 |
第四十六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 1986年12月2日 |
第四十七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 1986年12月2日 |
第四十八號 |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1986年12月2日 |
第四十九號 |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 | 1986年12月2日 |
第五十號 | 任命鄒家華為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主任;免去鄒家華的兵器工業部部長職務。 | 1986年12月2日 |
第五十一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 1987年1月22日 |
第五十二號 | 任命陳敏章為衛生部部長。免去崔月犁的衛生部部長職務。任命王芳為公安部部長。免去阮崇武的公安部部長職務。任命李鐵映為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免去趙紫陽兼任的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職務。任命曾憲林為輕工業部部長。免去楊波的輕工業部部長職務。 | 1987年4月11日 |
第五十三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 | 1987年6月23日 |
第五十四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包括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和附件二:《關於過渡時期的安排》。 | 1987年6月23日 |
第五十五號 | 撤銷楊鍾的林業部部長職務。 | 1987年6月23日 |
第五十六號 | 任命姚依林兼任國家計劃委員會主任;免去宋平兼任的國家計劃委員會主任的職務。任命尉健行為監察部部長。任命高德占為林業部部長。 | 1987年6月23日 |
第五十七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1987年9月5日 |
第五十八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 1987年9月5日 |
第五十九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 | 1987年11月24日 |
第六十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1987年11月24日 |
第六十一號 |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1988年1月21日 |
第六十二號 |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 | 1988年1月21日 |
第六十三號 |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 | 1988年1月21日 |
第六十四號 | 任命彭珮雲(女)為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免去王偉的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職務。 | 1988年1月21日 |
第六十五號 | 免去丁關根的鐵道部部長職務。 | 1988年3月12日 |
參考來源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 ^ 国家主席是什么样的国家机构?. 新京報網. 2013-03-14 [2013-03-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