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終審法院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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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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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會否發展成優良條目?--Paparazzi(追訪) 18:12 2006年12月12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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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最高法院未遷出前,原本的香港立法會大樓在那裡??--218.103.209.201 09:35 2006年7月14日 (UTC)
Themis (泰美斯) vs. Iustitia (正義女神)
Greetings, Chinese Wiki editors, I am an editor from the English Wikipedia. I have noticed that this article refers to the statue outside of the LegCo building as depicting the Greek goddess Themis (泰美斯). However, the statue outside of a courthouse, personifying Justice, is the Roman goddess Iustitia (正義女神) or more commonly known as Lady Justice.
I would appreciate it if the editors of this article discuss this issue and edit the article if needed.
優良條目候選
立法會大樓 (香港)(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分類:文化與社會 - 建築及工程,提名人:史提芬.德廣 >.< 維基態度(留言) 2012年7月23日 (一) 18:38 (UTC)
- 投票期:2012年7月23日 (一) 18:38 (UTC) 至 2012年7月30日 (一) 18:38 (UTC)
- (+)支持:提名人票。條目經大幅更新,已相當完整及呈現不同時間使用沿革,附合優良條目之條件。--史提芬.德廣 >.< 維基態度(留言) 2012年7月23日 (一) 18:38 (UTC)
- (-)反對:參考文獻格式混亂。濫用黑體。烏拉跨氪 2012年7月26日 (四) 15:41 (UTC)
- (:)回應:黑體問題已解決,參考文獻格式混亂請指正。--史提芬.德廣 >.< 維基態度(留言) 2012年7月31日 (二) 03:01 (UTC)
- 基本上(+)支持:但該大樓已不再是立法會大樓,是否應該使用「前立法會大樓」或古蹟辦採用的「舊最高法院」作為條目名稱?--沙田友(留言) 2012年7月28日 (六) 15:04 (UTC)
- (:)回應:因立法會目前所在地是立法會綜合大樓,故立法會大樓沒有出現歧義,暫名此名亦屬可行,反正2015年均會統一名稱為終審法院大樓。--史提芬.德廣 >.< 維基態度(留言) 2012年7月31日 (二) 03:01 (UTC)
- (+)支持:內容充實,敘事清楚。--大海南海(留言) 2012年7月29日 (日) 09:57 (UTC)
- (-)反對: 那個信息框很成問題:網站一欄列出的網站並非該大樓的網站;業主和營運單位只寫「 香港司法機構」,香港貌似沒有叫做「 香港司法機構」這個名字的單位吧?香港一級歷史建築、香港法定古蹟不能算是得獎獎項吧?「香港十大優秀建築」恐怕也不是一個獎項吧?「參考」一欄的內容也 與參考文獻1重複了。此外,「楣飾與雕像」、"內部設施"部分的圖片是不是太多?挑一兩張最具特點的展示就可以了吧?「終審法院時代」還是未來計劃,可能 隨時會有更新(而且文中都沒說什麼時候開始,什麼時候結束等)。參考文獻似乎還算詳細,只是「建築特色」一章完全無來源。--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7月31日 (二) 08:38 (UTC)
- (!)意見:請作者參考維基百科:只建立與內容相關的連結。-- Marcus Hsu talk 2012年8月1日 (三) 00:31 (UTC)
- (+)支持:格式規範,內容基本完備--Huandy618 (留言) 2012年8月1日 (三) 07:26 (UTC)
- 未能入選:票數未滿6票。--鐵鐵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8月1日 (三) 08:54 (UTC)
優良條目候選(第二次)
立法會大樓 (香港)(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分類:文化與社會 - 建築及工程,提名人:圍棋一級(留言) 2013年1月5日 (六) 08:52 (UTC)
- 投票期:2013年1月5日 (六) 08:52 (UTC) 至 2013年1月12日 (六) 08:52 (UTC)
- (+)支持:提名人票。從建築歷史/特色到用途也十分詳盡,足見作者到用心--圍棋一級(留言) 2013年1月5日 (六) 08:52 (UTC)
- (!)意見:建築特色部分無來源--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1月7日 (一) 03:52 (UTC)
- (-)反對:正文跨語言連結、間隔號、建築特色一節來源不足、終審法院一節整段全黑沒有連結。--達師 - 261 - 442 2013年1月7日 (一) 15:31 (UTC)
- (+)支持&(:)回應:-上述問題已修訂完畢,作為條目的主要貢獻者,感謝提名人的支持。--史提芬.德廣 >.< 維基態度(留言) 2013年1月10日 (四) 16:47 (UTC)
- (+)支持:因為圖夠多,介紹的方面較為周到-- 豆腐daveduv留言 2013年1月9日 (三) 19:02 (UTC)
- (+)支持:內容與條目香港立法會互相補足。Stewart~惡龍 2013年1月11日 (五) 06:37 (UTC)
- (+)支持:足夠豐富,我認為符合優良條目的標準。--江畔何人初見月 江月何年初照人 2013年1月11日 (五) 11:57 (UTC)
- (+)支持:內容豐富,只是我覺得將之命名為「前立法會大樓」或「舊最高法院」比現名更為適合,亦較為符合香港歷史建築命名的一貫方式,更能避免需要在條目名稱後面加上「 (香港) 」來消除歧義。--沙田友(留言) 2013年1月11日 (五) 12:57 (UTC)
- (+)支持:內容充足,讀起來感覺上增加知識!支持你!--218.253.226.53(留言) 2013年1月11日 (五) 15:29 (UTC)
- (+)支持:內容充足、語句順暢,參考資料足以支撐全文,段落大致上都有注腳,以支持票作獎勵。—ArikamaI 在沒有人有槍的國度裡,一把手槍的人就是國王(謝絕廢話|戰鬥記錄) 2013年1月11日 (五) 15:37 (UTC)
- 入選:7支持,1反對。--晃晃(留言) 2013年1月12日 (六) 14:51 (UTC)
建議改名:「立法會大樓 (香港)」→「舊最高法院大樓」
立法會大樓 (香港)→舊最高法院大樓:參考旅發局網頁暫定此名以作區分,[1] --Asiaworldcity 2013年9月23日 (一) 22:23 (UTC)
建議改名:「舊最高法院大樓」→「終審法院大樓」
「舊最高法院大樓」 → 「終審法院大樓」:香港司法機構公布大樓已更名[3]--史提芬.德廣 >.< 維基態度(留言) 2015年8月26日 (三) 17:48 (UTC)
優良條目重審
終審法院大樓(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分類:文化與社會-建築及工程-香港,提名人: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29日 (五) 16:27 (UTC)
- 投票期:2023年12月29日 (五) 16:27 (UTC)至2024年1月5日 (五) 16:27 (UTC)
下次可提名時間:2024年2月4日 (日) 16:28 (UTC)起
請記得為當選條目撰寫簡介頁面,如此當選條目才有可能出現在首頁。
不符合優良條目標準:提名人票。存在若干無來源的句子。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29日 (五) 16:27 (UTC)- 符合優良條目標準:•菜鳥VegBird• 2023年12月29日 (五) 19:23 (UTC)
- @VegBird3:那請你解釋一下『由於英語的法院一詞「Court」與粵語的「葛」發音相近,最高法院大樓亦被俗稱為「大葛樓」。法院啟用初期僅設有3個法庭,曾經被批評是極大的浪費。當時法院由1名首席按察司和1名最高法院法官所主理,如任何人對他們其中一人的判決不服,則由二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上訴聆訊』這句話的來源到底何在。當然,有同樣問題的也不止這句話。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30日 (六) 04:05 (UTC)
- 找到一本2008年的書籍《古蹟無障礙旅遊指南》,但難以判斷與條目創作孰先孰後。--Grey [ 留言 | 原神工作組 ] 2023年12月30日 (六) 12:16 (UTC)
- 但正如我此前所言,缺來源的也不只這句。「大樓復修工程於1981年完成。現時大樓露天停車場及泊車位(介乎德輔道中與遮打道之間),在1984年9月26日前屬於昃臣道」、「立法局大樓於1985年10月30日由總督尤德主持揭幕及召開首次會議」、「隨著香港經濟的逐步好轉,行政長官曾蔭權於《2005-2006年度施政報告》宣佈正式恢復在添馬艦興建新政府總部及立法會大樓的計劃。整個計劃耗資51億6,890萬港元,計劃中的立法會綜合大樓總樓面面積為36,230平方米,包括設有89席的議事廳、5間會議室及3間記者室等設施。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於2006年6月23日通過有關撥款,工程重新招標。添馬艦發展工程評審委員會於2007年7月17日公佈由金門—協興聯營提交的設計方案中標,立法會綜合大樓為「玻璃圍合的圓錐」設計,象徵透明、包容及充滿創意動力」、「終審法院大樓採用新古典主義的建築風格,仿效古羅馬及希臘的建築設計,由愛奧尼亞式圓柱及多立克式圓柱所支撐,組成地下及一樓四周的柱廊。大樓設計象徵秩序與公平,所有門窗分佈於支柱之間,對稱有致。為了適應香港氣候,建築特設寬闊陽台,足以阻止陽光直接透進室內,提供散熱功能」都缺來源。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30日 (六) 15:14 (UTC)
- 俗稱「大葛樓」這點屬實,已找到新聞來源,但背後原因的來源則需要繼續尋找。
- 1985年10月30日由總督尤德主持一段已補充來源。
- 大樓復修工程於1981年完成一句,經搜尋新聞查証,應為1982年。
- 「現時大樓露天停車場及泊車位(介乎德輔道中與遮打道之間),在1984年9月26日前屬於昃臣道」一段可有可無,可先刪。
- 曾蔭權《2005-2006年度施政報告》一段的來源應該很易找到。
- 設計風格一段的來源尋找,似乎會最花時間。
- --Factrecordor(留言) 2023年12月31日 (日) 18:17 (UTC)
- 「葛」為「Court」音譯已找到《香港粵語語法的研究》一書作為來源。
- 曾蔭權施政報告已補重啟計劃的來源。其後描述屬於新立法會綜合大樓,在本條目實屬多餘,刪除。
- --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02:44 (UTC)
- 已查明建築特色部分本有來源,只是在2015年11月Special:Diff/38127887被一名IP用戶不知原由刪除,已回復。換言之,現在只剩下小量不關鍵、不影響GA資格的語句沒來源,就算找不到來源,先刪除亦可。--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06:28 (UTC)
- 但正如我此前所言,缺來源的也不只這句。「大樓復修工程於1981年完成。現時大樓露天停車場及泊車位(介乎德輔道中與遮打道之間),在1984年9月26日前屬於昃臣道」、「立法局大樓於1985年10月30日由總督尤德主持揭幕及召開首次會議」、「隨著香港經濟的逐步好轉,行政長官曾蔭權於《2005-2006年度施政報告》宣佈正式恢復在添馬艦興建新政府總部及立法會大樓的計劃。整個計劃耗資51億6,890萬港元,計劃中的立法會綜合大樓總樓面面積為36,230平方米,包括設有89席的議事廳、5間會議室及3間記者室等設施。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於2006年6月23日通過有關撥款,工程重新招標。添馬艦發展工程評審委員會於2007年7月17日公佈由金門—協興聯營提交的設計方案中標,立法會綜合大樓為「玻璃圍合的圓錐」設計,象徵透明、包容及充滿創意動力」、「終審法院大樓採用新古典主義的建築風格,仿效古羅馬及希臘的建築設計,由愛奧尼亞式圓柱及多立克式圓柱所支撐,組成地下及一樓四周的柱廊。大樓設計象徵秩序與公平,所有門窗分佈於支柱之間,對稱有致。為了適應香港氣候,建築特設寬闊陽台,足以阻止陽光直接透進室內,提供散熱功能」都缺來源。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30日 (六) 15:14 (UTC)
- 找到一本2008年的書籍《古蹟無障礙旅遊指南》,但難以判斷與條目創作孰先孰後。--Grey [ 留言 | 原神工作組 ] 2023年12月30日 (六) 12:16 (UTC)
- @VegBird3:那請你解釋一下『由於英語的法院一詞「Court」與粵語的「葛」發音相近,最高法院大樓亦被俗稱為「大葛樓」。法院啟用初期僅設有3個法庭,曾經被批評是極大的浪費。當時法院由1名首席按察司和1名最高法院法官所主理,如任何人對他們其中一人的判決不服,則由二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上訴聆訊』這句話的來源到底何在。當然,有同樣問題的也不止這句話。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30日 (六) 04:05 (UTC)
不符合優良條目標準:如Sanmosa所言,多段落語句缺少來源。--Grey [ 留言 | 原神工作組 ] 2023年12月31日 (日) 03:59 (UTC)- @Supergrey1:我先前提出的問題現在似乎已經被完全解決,請複查。如果可以的話,我會撤回重審。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07:23 (UTC)
- @Sanmosa:經過修改後,文中缺少來源的段落皆有補足來源,內容豐富、條理清晰, 符合優良條目標準。--Grey [ 留言 | 原神工作組 ] 2024年1月1日 (一) 09:07 (UTC)
- @Supergrey1:我能不能理解成你不反對我現在撤回重審?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09:10 (UTC)
- 當然可以撤回重審。--Grey [ 留言 | 原神工作組 ] 2024年1月1日 (一) 09:12 (UTC)
- @Supergrey1:我能不能理解成你不反對我現在撤回重審?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09:10 (UTC)
- @Sanmosa:經過修改後,文中缺少來源的段落皆有補足來源,內容豐富、條理清晰, 符合優良條目標準。--Grey [ 留言 | 原神工作組 ] 2024年1月1日 (一) 09:07 (UTC)
- @Supergrey1:我先前提出的問題現在似乎已經被完全解決,請複查。如果可以的話,我會撤回重審。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07:23 (UTC)
GA終審法院大樓的來源補充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GA終審法院大樓早前被發現多段缺乏的來源,我已處理了一些。現在情況如下:
法院啟用初期僅設有3個法庭,曾經被批評是極大的浪費。當時法院由1名首席按察司和1名最高法院法官所主理,如任何人對他們其中一人的判決不服,則由二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上訴聆訊。
- 此段屬1910年代,如要找最初的來源,應要從早期報章出發,能找到來源保留固然最好,但就算暫時刪除也不影響GA資格。
現時大樓露天停車場及泊車位(介乎德輔道中與遮打道之間),在1984年9月26日前屬於昃臣道。
- 此段原創研究味道較濃,找來源的方向也沒頭緒,但內容在條目中不重要,刪除並不影響GA資格。
終審法院大樓採用新古典主義的建築風格,仿效古羅馬及希臘的建築設計,由愛奧尼亞式圓柱及多立克式圓柱所支撐,組成地下及一樓四周的柱廊。大樓設計象徵秩序與公平,所有門窗分佈於支柱之間,對稱有致。為了適應香港氣候,建築特設寬闊陽台,足以阻止陽光直接透進室內,提供散熱功能。
- 此段重要,就算找不到能支持整段的來源,也應該以類似有來源的內容取代、保留部分。--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03:11 (UTC)
- @Will629、So47009、Hoising、Nickice、Tksteven、Sanmosa、Supergrey1:召喚熟悉舊報章、圖書館、香港史的維基人及相關者。--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03:26 (UTC)
- @Factrecordor:差點忘了説一點:35號來源只能證明「建築物採用本地的花崗岩建成」這句話,同一自然段內的其他內容仍無對應來源。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03:32 (UTC)
- 好的,所以現在重點是建築特色方面來源。--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04:03 (UTC)
- 以前立法會的網站有提建築風格及設計。估計是前人改寫內文然後加上,但沒加來源。翻一下英維就找到了([4])--S叔 2024年1月1日 (一) 04:15 (UTC)
- 還有內文的這個來源應該可支持更多內容--S叔 2024年1月1日 (一) 04:25 (UTC)
- 我也翻看了編輯記錄,發現該段本來是以古蹟辦網頁的前立法會大樓的文物影響評估報告作業為來源,但後來連結失效,不知何時被移除來源,但該來源實有備份,古蹟辦網頁也不過是把連結位址改了,還能找到該報告。--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05:07 (UTC)
- @Sanmosa,已查明建築特色部分本有來源,只是在2015年11月Special:Diff/38127887被一名IP用戶不知原由刪除。--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06:22 (UTC)
- 我也翻看了編輯記錄,發現該段本來是以古蹟辦網頁的前立法會大樓的文物影響評估報告作業為來源,但後來連結失效,不知何時被移除來源,但該來源實有備份,古蹟辦網頁也不過是把連結位址改了,還能找到該報告。--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05:07 (UTC)
- @Factrecordor:我為「當時法院由1名首席按察司和1名最高法院法官所主理,如任何人對他們其中一人的判決不服,則由二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上訴聆訊」這句話另外找了來源並微調了一下。然後「現時大樓露天停車場及泊車位(介乎德輔道中與遮打道之間),在1984年9月26日前屬於昃臣道」這句話與我在1988年的地圖冊看到的情況不同,所以我直接刪去了。「法院啟用初期僅設有3個法庭,曾經被批評是極大的浪費」這句句子我也已經找到來源了。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07:17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