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羈押

由42.200.171.199在話題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上作出的最新留言:6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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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為什麼是「聲」押? 而不是申押? 就像為什麼是「聲」請? 而不是申請呢? 請問這是是法律的專用名詞嗎? 具體何解? 謝謝。。 58.208.193.163 (留言) 2008年11月12日 (三) 15:20 (UTC)Gary回覆

請補上簽名。我估計是誤寫,起碼在大陸的文法是錯誤的。-孫學 (留言) 2008年11月11日 (二) 14:50 (UTC)回覆
不是誤寫,台灣的用法,請求對象是司法機關用「聲請」,請求對象是行政機關則用「申請」。未命名 (留言) 2009年1月2日 (五) 14:14 (UTC)回覆

英文條目連結錯誤,現在英文條目中關於羈押的對應條目為: http://en.wikipedia.org/wiki/Detention_of_suspect; 現在連結: http://en.wikipedia.org/wiki/Remand_(court_procedure); 此條目的實際意思與發回重審類似,應該改正。

編輯戰用

某位自稱讀了10幾年法律的人,過去以來未對此條目寫過1個字?昨日他先以回退方式開啟此編輯戰。本著要玩回退不輸人的精神。他若要改寫條目,我會尊重他的編輯。但若要再玩回退的話,恐怕只能一起玩到此條目被全鎖定為止了。-P1ayer (留言) 2009年1月2日 (五) 17:04 (UTC)回覆

先看一下我給你的資料再說,希望你看了之後自己可以處理一下,我可是不想玩編輯戰這種無聊的東西,你沒有引註本來就有失立場了,而如果你又將個人好惡凌駕於條目正確性之上,那我不知道你來維基百科的目的為何?話說你還沒有講你的資料來源是什麼,可不可以提供一下,起碼有個交代。未命名 (留言) 2009年1月2日 (五) 17:27 (UTC)回覆

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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