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云琛
生平
1931年9月至1933年6月,担任定海县县长[1][2]。1933年6月至1936年3月,代理玉环县县长职位[3]。1934年,卢云琛率机关公务员数十人开基劳动,征发各乡壮丁300余人义务筑路,并令保安队官兵参加劳动[4]。1935年8月,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收到浙江省政府送请审议浙江玉环县县长卢云琛,以及前任县长张玉麟失职案。并认为县府书记官应承宗吸食鸦片、卢云琛对其属员吸烟失于察觉,议决卢云琛书面申诫[5][6]。
参考
- ^ 定海县志编纂委员会编. 定海县志.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4.07: 569. ISBN 7-213-01096-4.
- ^ 政协浙江省定海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 定海文史资料 第1辑. 政协浙江省定海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 : 69.
- ^ 玉环县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 玉环县文史资料选辑. 玉环县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 1989.09: 128.
- ^ 浙江省玉环县编史修志委员会编纂. 玉环县志. 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 1994.03: 258. ISBN 7-5432-0111-9.
- ^ 彭勃主编. 中华监察执纪执法大典 第2卷. 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 : 928.
- ^ 吳祥麟、馬宗豫、吳景鴻等. 附錄: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决書:二十四年度鑑字第二七一號(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盧雲琛書面申誡……. 《国民政府公报(南京1927)》. 1935, (第1846期):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