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学古代中国及周边地区如朝鲜越南日本琉球等国的官府举办的学校。与私人举办的书院私塾相对[1]。中国历代官学以儒学教育为主,亦有医学或特色教育[2]:83

朝廷直接举办的官学为中央官学,如国学太学四门学国子监成均馆等。按行政区划在地方举办的官学为地方官学,如各地郡学、府学、县学等。官学常常与孔庙设于一处,合为“庙学”,如北京的孔庙和国子监[1]

中国地方官学

汉代至民国,中国地方行政中,通常维持二级、三级行政区划体系通常是二级、三级行政区,亦是最基层的行政区。明清地方官学依清的行政区划可分为府学、州学、县学。

历史演变

中国历代中央政府一般允许地方政府举办官学,但在宋以前,地方官学一般没有固定的教育经费。北宋仁宗时,创设学田制度。金朝时,沿袭宋代的学田制度。泰和元年(1201年),“更定赡学养士法”,规定:“生员给民佃官田人六十亩,岁支粟三十石。国子生人百八亩。岁给以所入,官为掌其数”。现代研究者指出这项措施刺激了地方官学的发展。而在此前的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时,已设立府学二十四处、节镇学三十九处,防御州学二十一处。金朝政府亦要求刺史(二级行政区)普遍设立官学。州之下的县学,则多由本地官吏主持、富豪捐资设立。由于历史久远,金朝县学的具体数目已无法统计[2]:84—85

官学建筑

参考来源

  1. ^ 1.0 1.1 顾明远 (编). 教育大辞典 第8卷 中国古代教育史(上). 上海: 上海教育出版社. 1991. ISBN 978-7532022748. 
  2. ^ 2.0 2.1 张帆. 《金代地方官学略论》. 社会科学辑刊 (辽宁省沈阳市: 辽宁社会科学院). 1993, (1993年总第八十四期): 28—31. ISSN 1001-6198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