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中華民國首長特別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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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特別費:

  是屬於法規規章所訂定,于現時不符合時宜時,應提出法規休訂糾正。並不是一昧的去懲罰,依照規章執行辦事的人定罪!敬請執法人員能提高〖個人智慧與道德良心〗~期待台灣的生存長久。

其實用寬鬆的標準處罰就好了,畢竟是灰色地帶,尤其是偽造文書部分更是明顯的制度錯誤;但是馬英九這種就不能不處罰了,當成財產申報已經不是灰色地帶,而是確定有貪污;判他一審無罪的法官已經踐踏了他的專業。 61.224.41.209 (留言) 2007年12月21日 (五) 11:49 (UTC)匿名者回复

请您注意:维基不是您发表个人意见的渠道。您说的一切必须有证据证实,否则就不能加到条目上。这个讨论页的用途是讨论如何撰写这篇文章,而不是讨论这个题目的是非。AKFrost (留言) 2008年1月9日 (三) 08:43 (UTC)回复


關於余文沒有被譴責的描述有誤,一般認為他根本就是一個被犧牲的砲灰,一個代罪的羔羊兒以,網路當中多以嘲笑的方式來描述此人,正確的說是比被譴責更慘。61.223.162.12留言2015年9月6日 (日) 18:3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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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8月3日 (四) 14:2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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