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 (中华民国)

国家赔偿法,为中华民国的一部行政法典,于1980年7月2日公布,1981年7月1日施行,2019年12月18日修正,全文共计17条。

国家赔偿法
State Compensation Law
状态:施行中
别名国赔法
施行日期1980年7月4日
修正次数1
最新修正2019年12月18日
法规类别
行政
法务部
法律事务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国家赔偿法
沿革法规沿革
立法历程
  • 1980年4月11日由司法行政部提案,经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审议后送交相关委员会讨论(院总1049
  • 司法法制委员会于1980年5月26日达成决议,送交二读
  • 1980年6月13日通过二读,送交三读
  • 1980年6月20日通过三读,送交总统签署
  • 1980年7月2日由总统蒋经国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1980年7月4日起施行

沿革

中华民国宪法第24条规定:“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明文揭示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可依法向国家请求赔偿。因此为贯彻此一宪法精神,以落实宪政法治,1980年7月2日制定公布国家赔偿法,并自1981年7月1日施行。

2019年12月18日,蔡英文总统签署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137731号总统令,修正公布第3、8、9、17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新法。

内容

国家赔偿法属普通法性质,若特别行政法中有关于国家赔偿有特别规定者,应优先于国家赔偿法之适用。 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责任制度,可以分为两类:[1]

公务员违法行为之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赔偿责任。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者亦同。前项情形,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有求偿权。”可知对于公务员违法行为而言,赔偿责任系采“国家代位”责任,即由国家或公法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保有对公务员之求偿权。

公有公共设施之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者,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对于公有公共设施而言,此种不问公务员的过失与否,纵使无故意或过失,只要有本法第3条之原因,致造成他人生命、身体或财产损失之情事发生,国家即应负赔偿责任,显示本法有关公有公共设施方面系采“无过失责任”。

外部链接

参考文献

  1. ^ 淺談「國家賠償法」. [2012-11-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