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門憲制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语:Lei Básic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正式通称《澳门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文件,被称为澳门的“小宪法”[注 1],取代澳门回归前的《澳门组织章程》。
简称 | 澳门基本法、澳门“小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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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关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
提请审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93年3月31日 |
施行日期 | 1999年12月20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基本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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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
现状:施行中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并于1993年3月31日获通过,1999年12月20日实施。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权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内容简述
澳门基本法现有9章145条条文,三个附件,其中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中,含有12部全国性法律。
基本法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定位、组成办法、正式语文、权利、义务、特别行政区和中央政府的关系、政治体制、基本法解释及修改办法等。其中基本法指出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必要修改后予以保留。
基本法附件修改
附件一与附件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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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基本法附件一与附件二目前仅历经一次修改,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于2012年5月2日提交立法会表决并于6月5日通过,而后行政长官崔世安就两项修正案签署同意书文本,并报予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6月30日两项修正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分别批准和备案。
附件三变动
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变动过三次,目前有12部全国性法律,原文及变动情况如下。
- 1993年3月31日,公布基本法附件三原文包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 1999年12月20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 2005年10月27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 2017年11月4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注释
参考文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外部链接
参见
- 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基本法
先前文件: 《澳门组织章程》 |
澳门宪制性文件 1999年12月20日至今 |
现行文件: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