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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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英語對應詞:Region)在漢語中,常為對一定的區域泛稱。在地理學領域上,可以指狹小區域,如這片地區土壤很肥沃;也可指大片區域,如草原地區、濱湖地區。在政治學領域上,則常用作行政區劃的名稱之一。
地理學
行政區劃
此章節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行政區域名稱之一,其政府機關為地區行政公署,為省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另北京市在部分區域設立有「地區辦事處」,存在於城郊結合部,與所在鄉鎮實行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地區名稱 | 所屬省級行政區 | 設立日期 | 行政公署駐地 |
---|---|---|---|
大興安嶺地區 | 黑龍江省 | 1970年4月 | 加格達奇區 |
阿里地區 | 西藏自治區 | 1970年 | 噶爾縣 |
阿克蘇地區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1968年9月 | 阿克蘇市 |
喀什地區 | 喀什市 | ||
和田地區 | 和田市 | ||
塔城地區 | 塔城市 | ||
阿勒泰地區 | 阿勒泰市 |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不同之處在於廢除府,將所有不管縣的州、廳全改為縣。
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域依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國民政府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
1945年,中國抗日戰爭勝利後,中華民國接管台灣的主權,史稱台灣光復,在舊金山和約簽訂前即先納臺灣為35行省之一。並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到台灣後,歷經九二香港會談、香港主權移交、澳門主權移交等事件,於1992年和1997年先後訂立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將中華民國疆域分為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三個部份至今。而中華民國實際管轄之地區,則根據1949年至1991年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或1992年至今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劃為自由地區。
中華民國地區名稱 | 實際管轄 | 分區法理依據 | 分區起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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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地區 | 中華民國 日本 文萊 馬來西亞 菲律賓 越南 印度尼西亞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1991年5月1日 |
臺灣地區 | 中華民國 日本 文萊 馬來西亞 菲律賓 越南 印度尼西亞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1992年9月18日 |
大陸地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阿富汗 不丹 北韓 印度 哈薩克 吉爾吉斯 緬甸 巴基斯坦 俄羅斯 塔吉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1992年9月18日 |
港澳地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香港:1997年7月1日 澳門:1999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