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古力娜扎
由银色雪莉在話題古力娜扎條目上作出的最新留言:1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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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力娜扎條目
古力娜扎條目被人移動到了全稱 古力娜扎·拜合提亞爾,我將 古力娜扎 放在段首,然後被 Pktlaurence 撤銷,該條目 陶菲克·希達亞特,將常用名稱放在開頭算是一個折中,媒體報道和數據庫中幾乎沒有人用 全稱 「古力娜扎·拜合提亞爾」。第二,在常用名稱 古力娜扎 無同名人物的情況下,標題是用全名,還是通用名?此外,對於藝人,在沒有主動公開全名的情況下,編者從學校錄取名單中搜出,是否侵犯了私隱?[1],且北京電影學院的錄取名單網頁包括Wayback Machine也無法訪問(名單存在於網站附件)。--Kethyga(留言) 2022年11月5日 (六) 15:55 (UTC)
- 私隱權的部分我不討論,但是如果全名來自於學校錄取名單,也就是其所隸屬(錄取他)的機構(學校)的中文資料(錄取名單)中出現他的中文姓名或譯名的,「名從主人」原則僅起參考作用。所以回退移動,使用先到先得的常用名稱應無問題。--Anghualee(留言) 2022年11月5日 (六) 20:08 (UTC)
- NC:使用全稱也提到相關要求。當前使用一手來源提供全稱並不可靠。如新疆藝術學院網頁稱「古力娜扎·拜合提亞爾」,但企業信息「新沂那果影視文化工作室」為「古力那扎爾·拜合提亞爾」。Wikipedia:生者傳記#其他考量。--YFdyh000(留言) 2022年11月9日 (三) 14:49 (UTC)
- 絕大部分維吾爾族人條目均用全稱,例如熱比婭和吾爾開希,除非其姓氏無源可查(如熱依娜,望諸君可努力協助搜尋),否則需比照此慣例辦理。至於譯名結尾有無「爾」、娜那之別等只是極雞毛蒜皮之事,基於古力娜扎版本被使用最廣泛、較精簡且優雅女性化,採用新藝院版本及直接無視工作室版本是正常做法。工作室地位非常土鱉,沒有官方身分且現在已倒閉,相信採取新藝院版本是應有之義。
- 維吾爾姓名同歐美西式姓名格式用法都一樣,先名、後姓,正式場合使用完整姓名、日常生活非正式場合多單用名不提姓,由是觀之,按照慣例段首用全名並粗體,內文再有提及人物時採簡式單用其名。--Write to§Comte de £orenzo 2022年11月9日 (三) 17:12 (UTC)
- 企業信息非「工作室版本」,而是政府行政流程中登記的法定名稱,不排除比學校等渠道的全名更可靠,且都屬於一手來源。如此,沒有必要寫不能確定且多數資料中不使用的全稱,採用僅有一手來源的文書也有違生者傳記理念。藝人的常用名稱與其他人不同,包括一些條目使用藝名而非法定名稱。--YFdyh000(留言) 2022年11月9日 (三) 17:28 (UTC)
- 請不要地域中心,嚴格來說任何名稱均為中文譯名而已,譯名應選用最廣泛的,而不是一味參考政府用詞--有困擾的話,就讓魔女用魔法幫你排憂吧! 2022年11月12日 (六) 19:15 (UTC)
- 這不是地域中心,也不是「參考政府用詞」。最廣泛的常用名就是之前的非全名,兼藝名。當前全名反而來源不那麼確切。--YFdyh000(留言) 2022年11月12日 (六) 20:13 (UTC)
- 這種情況下該移動到常用名還是法律文件上的正名?如下面所說,我不大了解這方面的指引,請教一下。--銀色雪莉(留言) 2022年11月16日 (三) 12:16 (UTC)
- 見命名常規的原則,使用全稱的理由是簡稱有歧義、不廣為人知,而此例中藝名是無歧義且公認的常用名,所以我傾向命名用藝名,不反對提及全名。--YFdyh000(留言) 2022年11月16日 (三) 21:58 (UTC)
- 原來如此,受教了。如此,則似宜移動回「古力娜扎」,並在段首使用「古力那扎爾·拜合提亞爾」作為全名為宜。@Pktlaurence:閣下是否尚有更多補充證據以支持閣下之論據?蓋因本話題中現見之法律文件與條目參考來源中原有北影官方錄取名單(已調整時光機時間節點,可打開)均使用這一全名,相較之下應比學校宣傳頁面更具備準確性。--銀色雪莉(留言) 2022年11月16日 (三) 23:07 (UTC)
- (-)反對以地域中心思維不按維吾爾族人物常規用全名命名。若現在古力那扎爾·拜合提亞爾這個版本也是有文件作憑證的話,不反對用這個版本來命名,但還是要用全名。也請記得古力娜扎·拜合提亞爾與古力那扎爾·拜合提亞爾兩個版本都是有來源憑證的。希望各位在取得共識前切勿輕易移動版面。--Write to§Comte de £orenzo 2022年12月4日 (日) 17:55 (UTC)
- 「以地域中心思維不按維吾爾族人物常規用全名命名」無法理解,是要按命名常規而非地域/民族文化等常規。很多藝人是堅持使用藝名而不願披露和使用本名的,從生者傳記角度應尊重私隱及可靠來源中的名稱出現率。--YFdyh000(留言) 2022年12月4日 (日) 18:13 (UTC)
- 嚴格來說,古力娜扎不是她的藝名,而是她的本名。正如我之前所言,維吾爾姓名同歐美西式姓名格式用法都一樣,先本名、後父名,正式場合(例如學校及工作室登記)使用完整全名、日常生活/非正式場合/演藝場合多單用本名不用父名。--Write to§Comte de £orenzo 2022年12月5日 (一) 14:39 (UTC)
- 用常用名這個明確列在WP:常用名稱的操作居然被直接稱為是地域中心,那請問用一個不常用且來自單一來源而缺少其他印證的「全名」又是一種什麼樣的意識呢?此外「維吾爾族人物常規」來源何在,請給出相關的討論共識或方針指引。閣下未有取得共識而前此逕行移動用常用名命名的頁面,因而才有此討論發起;而今反過來稱他人「輕易移動版面」,又無視討論中提議把條目移動到較可靠的來源印證的全名這一折中建議,而逕行再次將頁面移動到來源薄弱的命名上,實在讓人不解。用全名不打緊,但閣下用一個來源缺少對照強度也不足的全名,那就是一個需要斟酌的事情了。--銀色雪莉(留言) 2022年12月4日 (日) 18:32 (UTC)
- 全名有提供參考來源,無缺少對照強度之說,而且似乎古力娜扎·拜合提亞爾是較為女性化及較廣泛為大眾所使用的版本。若閣下堅持改成另一全名版本,在下並不會反對,但仍必須於兩個全名中擇一而取。--Write to§Comte de £orenzo 2022年12月5日 (一) 14:50 (UTC)
- 問題是閣下的參考來源不可靠——或不如其他來源可靠,見WP:評估可靠性:「多方獨立確認的來源是可靠性的好指引。」此外,「較為女性化」這一評語難免被視為是典型的刻板印象,有性別歧視之嫌——就像閣下認為「不用全名」是「地域中心」一樣。「較廣泛為大眾所使用」這一點判斷之不當,從以下兩個例子:
- 來源搜尋:「"古力娜扎·拜合提亞爾"」——Google:網頁、新聞、學術、圖書、圖片;百度:網頁、新聞、學術、圖片;知網工具書;JSTOR;維基百科圖書館
- 來源搜尋:「"古力那扎爾·拜合提亞爾"」——Google:網頁、新聞、學術、圖書、圖片;百度:網頁、新聞、學術、圖片;知網工具書;JSTOR;維基百科圖書館
- 結果數對比下,前者只是後者的約五分之一,不言自明。不過閣下既然提出折中的調整為另一全名方案——這起碼是回到了名從主人和可靠來源的基本原則上來,因此我對把條目名移動到「古力那扎爾·拜合提亞爾」並不表示反對,希望能實現共識的求得。--銀色雪莉(留言) 2022年12月5日 (一) 15:14 (UTC)
- 我不認為目前有任何充分的理由使用全名。先前移動存有明顯爭議,應該恢復之前命名。--YFdyh000(留言) 2022年12月5日 (一) 15:29 (UTC)
- 雖然全名和常用名在我看來都OK——當然我也質疑Pktlaurence閣下所謂「維吾爾族人物常規」命名法,更像是他強烈的個人意見(他好像一直都用這個風格討論...),不過我對於這兩者並沒有很明確的立場;但我更為強烈地不贊同使用一個來源不可靠的全名。至於移回常用名,我同樣不反對,我之前就是這麼幹的,惜乎被基於「沒有看到互助客棧有條目」、「從沒接過通知邀請我參與討論」等不符實情的理由和一個可靠度不足而孤立的來源而遭再度移回。--銀色雪莉(留言) 2022年12月5日 (一) 18:16 (UTC)
- 全名有提供參考來源,無缺少對照強度之說,而且似乎古力娜扎·拜合提亞爾是較為女性化及較廣泛為大眾所使用的版本。若閣下堅持改成另一全名版本,在下並不會反對,但仍必須於兩個全名中擇一而取。--Write to§Comte de £orenzo 2022年12月5日 (一) 14:50 (UTC)
- 「以地域中心思維不按維吾爾族人物常規用全名命名」無法理解,是要按命名常規而非地域/民族文化等常規。很多藝人是堅持使用藝名而不願披露和使用本名的,從生者傳記角度應尊重私隱及可靠來源中的名稱出現率。--YFdyh000(留言) 2022年12月4日 (日) 18:13 (UTC)
- (-)反對以地域中心思維不按維吾爾族人物常規用全名命名。若現在古力那扎爾·拜合提亞爾這個版本也是有文件作憑證的話,不反對用這個版本來命名,但還是要用全名。也請記得古力娜扎·拜合提亞爾與古力那扎爾·拜合提亞爾兩個版本都是有來源憑證的。希望各位在取得共識前切勿輕易移動版面。--Write to§Comte de £orenzo 2022年12月4日 (日) 17:55 (UTC)
- 原來如此,受教了。如此,則似宜移動回「古力娜扎」,並在段首使用「古力那扎爾·拜合提亞爾」作為全名為宜。@Pktlaurence:閣下是否尚有更多補充證據以支持閣下之論據?蓋因本話題中現見之法律文件與條目參考來源中原有北影官方錄取名單(已調整時光機時間節點,可打開)均使用這一全名,相較之下應比學校宣傳頁面更具備準確性。--銀色雪莉(留言) 2022年11月16日 (三) 23:07 (UTC)
- 見命名常規的原則,使用全稱的理由是簡稱有歧義、不廣為人知,而此例中藝名是無歧義且公認的常用名,所以我傾向命名用藝名,不反對提及全名。--YFdyh000(留言) 2022年11月16日 (三) 21:58 (UTC)
- 這種情況下該移動到常用名還是法律文件上的正名?如下面所說,我不大了解這方面的指引,請教一下。--銀色雪莉(留言) 2022年11月16日 (三) 12:16 (UTC)
- 這不是地域中心,也不是「參考政府用詞」。最廣泛的常用名就是之前的非全名,兼藝名。當前全名反而來源不那麼確切。--YFdyh000(留言) 2022年11月12日 (六) 20:13 (UTC)
- 請不要地域中心,嚴格來說任何名稱均為中文譯名而已,譯名應選用最廣泛的,而不是一味參考政府用詞--有困擾的話,就讓魔女用魔法幫你排憂吧! 2022年11月12日 (六) 19:15 (UTC)
- (~)補充 對於條目章節或信息框中寫入全名,持中性態度。但通常,最好不要僅有一手資料或非可靠來源作證據。--YFdyh000(留言) 2022年11月9日 (三) 17:30 (UTC)
- 學校的版本也是依照政府行政流程中登記的法定名稱,工作室版本沒可能比其更可靠(頂多一樣),因為大陸的學校全都是有黨部在管的,但工作室未必有,而且該工作室已倒閉,加上外界常用之名也是古力娜札的版本,採用學校版本是可信做法。--Write to§Comte de £orenzo 2022年11月10日 (四) 05:07 (UTC)
- 沒有感覺出哪個更可信,且都不似常用稱呼。「工作室未必有」,成立公司要審核證件吧,不能用化名。--YFdyh000(留言) 2022年11月10日 (四) 13:12 (UTC)
- 提供一個例證,在2018年唐人影視的半年度報告里,p.19-20的股東列表內,使用的是「古力那扎爾·拜合提亞爾」。鑑於唐人影視當時還在新三板——我想這樣的報告應該是清晰地使用法律上的姓名的(證監會會查的,朋友)。——就像YFdyh000閣下所稱,公司註冊需要政府部門審核,還有類似在下舉例的公司年報半年報,作為具備法律意義的文書,可靠性算是比較清晰的了。
- 同時更正上方Pktlaurence閣下的一個觀點:中國大陸居民身份證上,「姓名」字段是漢字(也有民漢雙文版本),所以那不是一個「譯名結尾有無『爾』、娜那之別等」的「極雞毛蒜皮之事」,而是本來就有一個法律意義上的譯法的,自然應以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登載的信息為準——至於因為「大陸的學校全都是有黨部在管的」而說「學校的版本也是依照政府行政流程中登記的法定名稱」這一說法並不必然準確:學校宣傳嘛,當然按熟悉的來(在下是基於這個連結作的評論,如果有更好的文件請告訴我。)
- 所以,我想不管用更類似於藝名的通用譯名「古力娜扎」,還是「古力那扎爾·拜合提亞爾」,都比現有名稱更適合於條目名,至於哪個好,方針我不熟;至於現條目名,似乎網上也不少人在用,或者可以添加到內文段首,作一個「又稱」或「又譯」吧。--銀色雪莉(留言) 2022年11月10日 (四) 13:56 (UTC)
- 網上有人用就代表這裏要用?這是甚麼邏輯。--Write to§Comte de £orenzo 2022年12月4日 (日) 06:04 (UTC)
- 學校的訊息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來的--Write to§Comte de £orenzo 2022年12月4日 (日) 17:50 (UTC)
- 「網上有人用就代表這裏要用?這是什麼邏輯。」這句話並沒有依據,本地根據wp:命名常規指引進行命名,現在的問題是閣下命名並不符合wp:命名常規——說起來這正是這個討論被其他編輯開展的原因。其次,應該是學校宣傳頁面的信息,閣下認為這「有法律效力」是閣下的自由,但我對閣下認為一個宣傳頁面在法律上的可信度高於上市公司的半年報和高校的正式錄取名單這一點感到異常驚訝。--銀色雪莉(留言) 2022年12月4日 (日) 18:23 (UTC)
- 沒有感覺出哪個更可信,且都不似常用稱呼。「工作室未必有」,成立公司要審核證件吧,不能用化名。--YFdyh000(留言) 2022年11月10日 (四) 13:12 (UTC)
- 學校的版本也是依照政府行政流程中登記的法定名稱,工作室版本沒可能比其更可靠(頂多一樣),因為大陸的學校全都是有黨部在管的,但工作室未必有,而且該工作室已倒閉,加上外界常用之名也是古力娜札的版本,採用學校版本是可信做法。--Write to§Comte de £orenzo 2022年11月10日 (四) 05:07 (UTC)
- 企業信息非「工作室版本」,而是政府行政流程中登記的法定名稱,不排除比學校等渠道的全名更可靠,且都屬於一手來源。如此,沒有必要寫不能確定且多數資料中不使用的全稱,採用僅有一手來源的文書也有違生者傳記理念。藝人的常用名稱與其他人不同,包括一些條目使用藝名而非法定名稱。--YFdyh000(留言) 2022年11月9日 (三) 17:28 (UTC)
應該使用常用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