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族通婚
異族通婚(英文:Interracial marriage)是指不同民族或種族個體間的婚姻,有混血兒的一系列現象。異族通婚的成因有很多,而大規模的異族通婚則成為種族混合,往往對社會和文化,帶來有一定重要的影響,是人類學、社會學和政治學其中一個研究課題。
歷史上, 美國和南非都曾經立法禁止異族通婚。1967年,第14任美國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領導的美國最高法院在洛文訴弗吉尼亞州案中作出歷史性判決,裁決弗吉尼亞州以及美國其它16州的反異族通婚法違反了美國憲法中的平等保護條款。[1][2]至此,異族通婚在美國全國合法化。
參見
參考資料
- ^ Loving v. Virginia. Oyez. [2019-09-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1-15) (英語).
- ^ Loving v. Virginia.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2019-09-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15) (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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