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族通婚
异族通婚(英文:Interracial marriage)是指不同民族或种族个体间的婚姻,有混血儿的一系列现象。异族通婚的成因有很多,而大规模的异族通婚则成为种族混合,往往对社会和文化,带来有一定重要的影响,是人类学、社会学和政治学其中一个研究课题。
历史上, 美国和南非都曾经立法禁止异族通婚。1967年,第14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领导的美国最高法院在洛文诉弗吉尼亚州案中作出历史性判决,裁决弗吉尼亚州以及美国其它16州的反异族通婚法违反了美国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1][2]至此,异族通婚在美国全国合法化。
参见
参考资料
- ^ Loving v. Virginia. Oyez. [2019-09-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15) (英语).
- ^ Loving v. Virginia.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2019-09-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15)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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