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
此条目需要精通或熟悉相关主题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
《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是中华民国政府于台湾施行地方自治所颁布的行政命令。1950年4月由台湾省政府发布后做为举行台湾地方选举之规定,至1994年7月由立法院通过之《省县自治法》所取代。
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 | |
---|---|
状态:已废止 | |
施行日期 | 1950年4月24日 |
修正次数 | 13 |
废止日期 | 1999年10月12日 |
相关资讯 | |
相关法规 | 地方制度法 |
重要记事 | |
| |
背景
20世纪初,台湾在日本统治时期中期的大正民主风潮中进行了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虽然未得到日本帝国政府的同意,但是之后于1935年11月22日举行了第一回市会及街庄协议会员选举的直接选举,选出了市会与街庄协议会之半数议员。次年举行了第一回州会议员选举,由市会与街庄协议会之议员以间接选举形式投票选出台北州、新竹州、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等五州州会之半数议员。此为台湾历史上之首此选举,但在1939年与1940年以类似形式举行过第二回选举后因即为大东亚战争爆发不再举行。
1945年国民政府接收台湾成立台湾省,因为台湾在战前的日治时期已有举行过地方选举的政治经验,加上台湾与当时的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相较,户籍制度更为完善、教育更加普及,因此台湾知识分子在战后更希望扩大实施地方选举。然而,随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布《台湾省各级民意机关成立方案》(1945年12月)与《台湾省各县市村里长选举办法》(1946年2月)。成立方案中直接选举仅及于最基层之民意机关如乡、镇、县辖市、区民代表会等,往上之县、市参议会与省参议会则由下级议会间接选举选出。而行政区之首长方面村里长为直接选举,乡、镇、县辖市、区长由各乡镇市区民代表会间接选举,往上之县、市长则由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指派,台湾省行政长官由中央政府(行政院)指派。另外,省参议会与各县市参议会仅具有咨询性质,而非如一般议会拥有制衡行政机关的功能,此规划使得多数台湾知识分子大为失望。
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发后,包括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以及来台宣抚的中华民国国防部部长白崇禧也先后提出将实施地方县、市首长民选的改革。但是随着二二八事件被中华民国政府暴力镇压后,除了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改名为台湾省政府之外,县市长民选一直到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时仍迟迟未能真正落实。
实施过程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中关于对地方制度的相关规定,省、县得依据中央立法之“省县自治通则”制定包含省长、省议会议员、县长、县议会议员由民选产生之相关自治法。但随后由于第二次国共内战爆发,“省县自治通则”一直无法完成立法。1949年12月,鉴于战争之不利形势,中华民国政府宣布将政府迁往其甫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代表盟军自日本占领领土台湾的首府台北市。进入1950年代后战事渐歇,中国国民党领导的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隔台湾海峡两岸分治的格局型成。政府迁台后,借鉴于第二次国共内战之结果以及先前二二八事件的经验,中华民国政府希望借由扩大举行选举以维持其标榜“民主”、“行宪”之表象。1950年4月5日,行政院在“省县自治通则”尚未完成立法的情况下,正式核准台湾省借由行政命令试办地方自治活动的想法。另外,由于当时台湾行政区划为由原日治时期行政区划改制而来,与中华民国大陆时期之行政区制度不完全相同(例如县辖市之设置),因此决定颁布《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来实施地方自治。
1950年4月24日发布之《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中,对于各县、市之居民及公民、自治事项、自治组织(地方政府与民意机关)、以及自治财政做出规范。其中最重要的是将原本省政府派任之县市长与县市议会议员、乡镇市区长等均改为直接选举,但区民代表会则废除不再选举。纲要中县市长任期为三年,县市议员、乡镇市区长、乡镇市民代表之任期为两年。
行政区域 | 机关 | 主要人事 | 战后初期 | 实施地方自治后 |
---|---|---|---|---|
县、市 | 县市政府 | 县市长 | 省政府派任 | 直接选举 |
县参议会→县议会 | 参议员→议员 | 间接选举(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与职业团体选举) | ||
市参议会→市议会 | 直接选举、间接选举(职业团体选举) | |||
乡、镇、县辖市 | 乡镇县辖市公所 | 乡镇县辖市长 | 间接选举(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选举) | |
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 | 代表 | 直接选举 | ||
区 | 区公所 | 区长 | 间接选举(区民代表会选举) | 直接选举→市政府派任 |
区民代表会 | 代表 | 直接选举 | 机关废除 |
地方自治纲要发布后,于同年8月将台湾行政区划大幅调整,由原有的8县、9市调整为16县、5市以及阳明山管理局。台湾随后并举办了第一届县市长选举、第一届县市议员选举、以及第一届乡镇市区长选举。
实施地方自治后之发展
台湾人自中华民国于1945年8月代表盟军占领台湾后,旋即于1949年12月因中华民国政府迁台而成为中华民国政府有效统治领土的主要人口群体。加上之前二二八事件的暴力镇压,由中国国民党控制的中华民国政府对于让台湾人举行直接选举十分谨慎,惧怕选举会威胁到其党国体制。中国国民党除了使用其列宁式政党的严密党组织对掌握实际普选票之地方派系进行监视动员之外,也用由中华民国政府所颁布之戒严及动员戡乱相关法律对异议人士进行逮捕。
1950年至1951年举办的第一届县市长选举中,首个办理选举之花莲县由非中国国民党人士杨仲鲸当选县长。而随后做为首都的台北市市长由无党籍人士吴三连当选。另外台湾之其他两大都市台南市与台中市的市长也分别由无党籍人士叶廷珪与杨基先当选。1954年举办第二届县市长选举时,在首都台北市,中国国民党控制的中华民国选务机关于无党籍侯选人高玉树票数领先后即停止开票,直到美国国务院以发电报祝贺高玉树当选之形式介入后,中华民国政府方宣布高玉树当选台北市市长。此后中国国民党进行的选举操控与舞弊事件层出不穷,其中以1977年中坜事件、1979年桥头事件、及1992年花莲事件最广为人知。
《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发布后,随选举举行也经历多次修改,逐步完善地方政府之制度。1954年,原本由县市议会间接选举之台湾省临时省议会议员改为直接选举,第二届临时省议员选举与第二届县市长选举二者合并举行。1959年,省辖市之区长由直接选举改为由市长指派。1961年,将最基层村、里行政区之村里长也纳入地方自治纲要的规范中。与此同时,在历次修改中,亦逐渐将各及地方自治人事之任期同步为四年,于1964年完成。[1]另外,自治纲要历次修改中也增加不少地方自治中之事项,完善地方监督与财政之规范。
行政区域 | 县、市 | 乡、镇、县辖市、区 | 村、里 | ||
---|---|---|---|---|---|
主要人事 | 县市长 | 县市议会议员 | 乡镇县辖市长、区长 | 乡镇县辖市民代表 | 村里长 |
任期 | 实施初期为三年 1960年第四届起改为四年 |
实施初期为二年 1954年第三届起改为三年 1964年第六届起改为四年 |
实施初期为二年 1952年第二届起改为三年 1959年第四届起改为四年 1959年区长改为市政府指派 |
实施初期为二年(第三届) 1955年第五届起改为三年 1964年第八届起改为四年 |
1961年第七届起为四年 (1961年纳入规范) |
而1967年与1979年台北市和高雄市分别升格成为直辖市后,行政院便仿效台湾省之前例而分别制定《台北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与《高雄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作为地方自治依据。虽然如此,《中华民国宪法》中省长与直辖市长由民选产生之规定却一直无法落实于法律或行政命令中。
废止
1991年5月1日公布施行第一届国民大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次增修),第二届国民大会再次增修宪法(第二次增修),加入了有关于省、县地方制度之条文。内政部也核定了福建省政府提报之《福建省金门县连江县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做为金门县与连江县(马祖)在1992年11月7日终止战地政务后的制度衔接。1993年11月,金门马祖与全国其他县市同步举行了县市长选举。
1994年7月,第二届立法院依照宪法增修条文,通过了《省县自治法》与《直辖市自治法》,全国的地方自治始正式获得法源依据,随后并于1994年12月举行了首次省长与直辖市长选举。之后的地方制度朝向行政层级简化改革,1997年7月第三届国民大会再次增修宪法(第三次增修),将省移除地方自治法人之地位,随后进行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又称台湾省虚级化)。随着制度改变,第三届立法院于1999年1月通过了《地方制度法》,将全国各级行政区域之地方制度规范统一,并施行至今。
参见
参考资料
- ^ 中央選舉委員會-歷次選舉摘要. [2022-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02).
外部链接
- 《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全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繁体中文)
- 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台湾大百科全书(繁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