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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栈升格可能牵涉营商机构的虚构编辑手册议案协作告知

谨打扰诸位,现虚构编辑指南正处在可能升格阶段,是以可能由电游专案方面活跃编辑加速推进编辑规程化,翻译、审阅和交换意见可能均有需了解商业机构方面专业同好补足之处,同时适宜协调并带动社区和社群内更多讨论:

该手册影响范围可不限于由多商业部门和雇佣关系等筑起的虚拟形象和跨机构产生连续影响关系的课题,期待不吝协同参与,可调动和活跃多方维基人和维基计划间的互助互利,以补足本地维基参与计划的系统偏好运作可能遗留的不足之处。谢阅。--约克客留言2022年6月7日 (二) 13:01 (UTC)回复

关于公司活动节目类条目的“所有权者”、“母公司”、“营运单位”的疑问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是这样的,U:SunAfterRain在较早前于本人讨论区讨论这件事,大约内容是 “B公司的社群媒体明言,他是属于A公司𣄃下的。而C节目的代理发行一栏,SunAfterRain提倡写B公司,因为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也即B公司的母公司)有C节目的代理权。”由于讨论有点长,欢迎到我的讨论页浏览。

在讨论后的冷静期,我翻看了其他有类似例子的条目,如



有见及此,现希望就规范列出上述三项变数的条件

1. 如在条目或模版需要列出负责专案的品牌公司名称时,请列出至负责这个专案的“品牌名称条目”。

2.如相关品牌名称不被维基收录,请列出相关品牌的“上级机构条目”。

3. 如“上级机构”不被维基收录,请列出至相关品牌的“总公司条目”或 “占最大股份的公司条目”


换句话说,提案最终效果应像九广铁路KKBOX风云榜一样以层递方式按步列出责任权。

YouTube Premium的拥有人应写Youtube LLC。Youtube条目的拥有人应写Google LLC。Google条目的拥有人应写Alphabet

假设香港大公文汇传媒集团条目不存在(包括没有名称的重定向),则可以大公文汇这个名称,定向至香港中联办。类似这样[香港大公文汇传媒集团l香港中联办]


关于母公司一栏,如没有来源证明某公司占股超过51%,则不应使用“母公司”一栏,只可使用“主要股东”一栏。

由于是次讨论影响所有涉及公司的条目,故放在这里讨论,以上!--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0月20日 (日) 16:09 (UTC)回复

(!)意见
  1. 如果是非公司品牌,建议与公司名并列(例如KKBOX科科世界
  2. 如果是公司,不应该(随便)把母公司写进资讯框(即只写香港大公文匯傳媒集團九廣鐵路公司),但引言或者内文可以按情况详述有关关系(如香港中聯辦擁有的香港大公文匯傳媒集團香港特區政府全資擁有的九廣鐵路公司等)。
( π )题外话@SunAfterRainChatGPT是不可以拿来当来源的。您跟@HK5201314讨论的是应该怎样纳入资料,这是需要可供查证的,不论ChatGPT是否基于大量已发布可靠来源来回答您的问题,它本质上是生成式AI,用它给答案就是原创研究。另外本人想点您给HK5201314君的连结进去,结果什么都看不到。
以上--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20日 (日) 16:52 (UTC)回复
@Patrickov您拿生成式AI这点来说我,但对方根本没拿出任何能证明的东西啊?那凭什么他发表的“子公司有拿代理权代表母公司可以以母公司的身份随便碰”就是可以查证呢[特别是他还强调是常识]?(至于404就404吧,消失了我也救不了)--SunAfterRain 2024年10月20日 (日) 16:56 (UTC)回复
一事还一事。本人只是认为ChatGPT不能用来讨论此事,这跟哪个观点对、哪个观点错无关。另外,本人上面有就问题本身发表意见。--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20日 (日) 17:00 (UTC)回复
@Patrickov如果您有更好的解方[指不是理论层面的解方]还请您指教一下方便日后改进,但如果无法有效破局法虽然知道GPT可信度不高但我也只能用GPT处理。(节删)--SunAfterRain 2024年10月24日 (四) 11:48 (UTC)回复
那本人也没有用GPT去帮自己构建留言或者证据啊……(不过更重要的是本人不懂得用)--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24日 (四) 17:49 (UTC)回复
又,本人就真的只是针对那一段话(以及HK5201314君在其下的问题)去回应,哪一部分让您认为本人否定您整个立场了?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24日 (四) 17:51 (UTC)回复
(节删),我只是想问您有没有更好的方法而已,--SunAfterRain 2024年10月24日 (四) 18:55 (UTC)回复
那本人就完全不明白那个温馨提示的用意了。--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25日 (五) 01:15 (UTC)回复
因为一堆人喜欢话中有话或是往奇怪的地方解读(没有要批评您的意思,但这真的是你维目前的通病)所以才打上去的  囧rz……--SunAfterRain 2024年10月25日 (五) 06:13 (UTC)回复
你是否在说商业名称?营运实体和商号,其实并不冲突。一堆上市公司注册地是“开曼群岛”之流,他们并不会视为开曼群岛公司。
有些情况,品牌是以部门的方式运作(事业部制),也可以视为一个营运实体,只是没有公司化营运。例如你讨论页里面提到的Ani-One,既是一个品牌,又可以视为羚邦的日本动画部门,--Nostalgiacn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05:29 (UTC)回复
如果按照@Patrickov的倡议,关于我讨论区例子,可以这样表达?
1.资讯框“Ani-One(羚邦集团)”
1.条目内文“Ani-One(羚邦集团)”
2.资讯框“回归线娱乐”
2.条目内文“智宝国际集团旗下的回归线娱乐”
那么,如果以KMB巴士公司作例的话,那句子将会很长
资讯框:“九龙巴士公司
条目内文:“新鸿基地产旗下的载通国际旗下的九龙巴士公司”(当中新鸿基及载通也是上市公司;如果是需要讲述九巴路线与龙运巴士、皇巴士的转乘优惠+KMB会员系统The Point)
简单来说,如果欲就资讯框达成共识,首先是需要确保 “所有权者”及“营运单位”等可列出公司名称的变数于同一公司架构只可以列出一间公司或机构。如果是非公司品牌负责专案,则品牌与上级责任公司名并列。--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16:34 (UTC)回复
澄清一下:本人的看法是“如果是公司,不应该(随便)把母公司写进资讯框”以及“引言或者内文可以按情况详述有关关系”。具体一点说的话,本人是认为如果母公司对主题有重要性才需要提及。举例来说,九巴的巴士路线就不需要提及载通和新鸿基,除非是像九龙巴士268M线那种明摆着是为新鸿基旗下物业(峻峦)服务的,但即使是那样也需要可靠来源报导或提及此事才能写进去。--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22日 (二) 02:12 (UTC)回复
@Nostalgiacn大概以我的论点解释一下原始的争议是怎么来的
因为木棉花Ani-One等品牌从容易取得的资料来看其实无法确定属于哪间公司(可能财报有但我并不清楚,并且羚邦也没有一间名为Ani-One (公司)的公司),也无法从公开资料确定是由哪家公司向日方取得代理权(就算知道也没有写进来维基百科的意义,你维也不太可能出现木棉花动漫木棉花创投羚邦动画羚邦娱乐之类的公司的单独条目),所以写集团没什么问题
但智宝先是成立了回归线娱乐,而且从7月开始的动画上面的版权浮水印都是“智宝国际集团的回归线娱乐”,最新集团的代理贴文Archive.is存档,存档日期2024-10-24)也未有再提及智宝国际开发,与上方无法明确确定的情况完全相反,基于不能臆测智宝国际开发到底有没有拿到代理权(有其他内部消息告诉我其实没有),如果要写公司应当写回归线娱乐而非如同其他代理商一样写智宝国际开发
当然我是觉得人家品牌写什么就写什么上去就好了就是了,不过要写公司的话回归线代理的实在不适合写智宝国际开发--SunAfterRain 2024年10月24日 (四) 12:14 (UTC)回复
写 “智宝国际集团”可以,但万万不能写“回归线娱乐”。论关注度,“回归线娱乐”在智宝国际集团体制下可不可以独立成一条条目?除了那个随时可被删走的动画列表及股权文件外,你可以找到一篇单独介绍“回归线娱乐”业务的文章吗?
所以回应下方@Milkypine3M公司本身既是条目(即符合关注度要求),又是一个公司实体,所以不用写“ 明尼苏达矿业制造公司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0月24日 (四) 13:52 (UTC)回复
现在没有,不代表近一两年就没有机会出现足够关注度成条,但我举的那四个(以及类似状态的公司)我是不太相信五年内有机会独立成条--SunAfterRain 2024年10月24日 (四) 14:59 (UTC)回复
部门(事业部制)有关注度,可以写成条目,如腾讯游戏,品牌的话,中维有很多游戏品牌条目,如Key (游戏品牌)。羚邦我不熟,但是品牌、部门作为独立条目,在游戏专题是很普遍的。--Nostalgiacn留言2024年10月24日 (四) 15:25 (UTC)回复
Ani-One基本上没有什么独立成条的机会啊...
"Ani-One" -site:wikipedia.org -site:wikidata.org -site:youtube.com -site:youtu.be -site:facebook.com -site:instagram.com -site:threads.net -site:x.com -site:twitter.com -site:medialink.com.hk -site:ani-mall.asia -site:ani.gamer.com.tw -site:acg.gamer.com.tw -site:catchplay.com -site:hamivideo.hinet.net -site:kktv.me -site:linetv.tw -site:litv.tv -site:mytvsuper.com -site:myvideo.net.tw -site:ofiii.com
--SunAfterRain 2024年10月24日 (四) 19:04 (UTC)回复
所以之后是要写成3M公司(明尼苏达矿业制造公司)吗?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0月22日 (二) 16:18 (UTC)回复
3M已是有知名度的公司,不需要。--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23日 (三) 03:58 (UTC)回复
KKBOX和内文讲的几家公司也是有知名度的公司,怎么他们需要,3M不用。不是很懂这突然跑出来的“知名度”又是啥标准。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0月23日 (三) 20:45 (UTC)回复
重点应该是公司,上面本人也说过本身是公司就不需要写,但本人在举例时KKBOX好像被说是品牌而不是公司。--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24日 (四) 17:46 (UTC)回复
@Patrickov要把KKBOX当公司应该用KKBOX愿境网讯)这种写法吧,毕竟人家公司有中文名?--SunAfterRain 2024年10月29日 (二) 16:30 (UTC)回复
其实现在KKBOX科科世界愿境网讯三者的关系为何?看了几条条目感觉叙述不太一致--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30日 (三) 02:26 (UTC)回复
@Patrickov跟其他人交流了一下,大概是 KKCulture Co., Ltd. 科科世界 > KKCompany Technologies 科科科技 > KKBOX Taiwan Co., Ltd. 愿境网讯 > KKBOX 这样--SunAfterRain 2024年10月30日 (三) 13:46 (UTC)回复
@HK5201314我想问一下“不被收录”的定义,是“连重定向都建不了”[译著:品牌不够有名导致连列在母公司的条目里作为一个章节存在都做不到]吗?还是一定要有条目存在?--SunAfterRain 2024年10月27日 (日) 05:27 (UTC)回复
抛多一个例子出来,大榄隧道资讯框。
.
业主
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有限公司
营运单位
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有限公司
.
要以可读性来说,写三号公司好还是其母公司新鸿基地产好?
三号公司
三号公司新鸿基地产旗下公司)”<—针对非条目公司,提案预期效果。
三号公司
.
这样说实际上是避免因为白纸保护而产生红链,从而对向上查证造成一定困难。重新导向可建又如何,只要改一改分段标题,重新导向连结即时失效,到最后就连连结哪也不知道。关于所有权者,使用重定向只会让读者难以理解为什么会这样定向。--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0月27日 (日) 09:09 (UTC)回复
没记错的话目前是有机器人在修正这种断链,而且我不是很懂您说的难以理解重定向是什么意思,我不认为Ani-One重定向到羚邦集团#Ani-One这样会有什么奇怪的误会,希望您可以细说一下。(顺带一提,“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有限公司”这种也算是建不了重定向的,建了重定向后你要重定向到主条目的哪个章节?)--SunAfterRain 2024年10月27日 (日) 17:41 (UTC)回复

修订

看来讨论僵住了,补一个修订草稿好了。
现提议对Wikipedia:格式手册/信息框新增一小节“所有权者、母公司与营运单位”,内容如下:

所有权者与营运单位 当在原作者、开发者、营运者、代理发行或类似栏位填写公司或品牌时,基于非原创研究方针,若官方使用品牌名称对外公告,请优先使用品牌名称;若官方使用公司名称对外公告,请优先使用公司名称。

使用公司/品牌名称时:

  1. 若该公司/品牌存在独立条目,抑或是不存在独立条目但所属母公司与其同名并存在独立条目,则仅列出公司/品牌,例如:“KKBOX”应列为“KKBOX”、“Google”应列为“Google”。
  2. 若该公司/品牌不存在独立条目,且所属母公司存在独立条目,则同时列出公司/品牌及其母公司,例如“Google APIs英语Google APIs”应列为“Google APIs英语Google APIsGoogle的产品)”。
  3. 否则请同时列出公司/品牌及其“集团条目”或“总公司条目”或“拥有该公司/品牌绝对控制权的公司条目”,无论其是否存在独立条目,例如:“Ani-One”应列为“Ani-One羚邦集团)”、“回归线娱乐”应列为“回归线娱乐智宝国际集团)”。

基于书籍及专辑的信息框已有相类变数达至本指引的目标,故此规则不适用于书籍或专辑的信息框,即使已被官方当成品牌看待。编辑者只需参考书籍及专辑的信息框的模版文件指示,填上相应变数即可。

@HK5201314PatrickovMilkypineNostalgiacn--SunAfterRain 2024年11月7日 (四) 11:38 (UTC)回复
7日无人反对,现  公示此提案7日至2024年11月29日。--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02:29 (UTC)回复
(注:此段会加入成格式手册指引,虽然不加这句应该不会造成误会但还是补充一下)--SunAfterRain 2024年11月24日 (日) 16:53 (UTC)回复
由于有文句解读争议,故暂停公示直到确认该争议实际上不存在或是需要修正条文而重计公示期--SunAfterRain 2024年11月28日 (四) 18:02 (UTC)回复
根据要求明确写出书籍不适用规则--SunAfterRain 2024年12月10日 (二) 13:29 (UTC)回复
第二次修改--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1月10日 (日) 09:18 (UTC)回复
  • “当在原作者、开发者、营运者、代理发行或类似栏位填写公司或品牌时,若官方通常使用品牌名称对外公告,请优先使用品牌名称。使用品牌名称时,请按照以下方式填写:”—>“当在原作者、开发者、营运者、代理发行或类似栏位填写公司或品牌时,基于WP:非原创研究原则,若官方使用品牌名称对外公告,请优先使用品牌名称;若官方使用公司名称对外公告,请优先使用公司名称。使用公司/品牌名称时,请按照以下方式填写:”
  • 第三个例子改一改,不应使用动漫主题。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1月7日 (四) 12:06 (UTC)回复
@HK5201314那您举一下例子好了,我一时之间想不到;前面那个修了--SunAfterRain 2024年11月7日 (四) 14:40 (UTC)回复
辛苦了。暂时没有意见。--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1月8日 (五) 03:58 (UTC)回复
第三点在实际操作上很不合理,首先{{Infobox animanga/Novel}}是文库(label)和出版社分别列出的。
正常来说是KADOKAWA(出版集团)旗下角川书店(出版社)的角川文库(品牌名)。
出版社也是母公司的一部分,但是品牌要给出母公司名讳,我觉得更应该探讨这列出母公司到底意义何在?--Nostalgiacn留言2024年11月9日 (六) 06:16 (UTC)回复
@Nostalgiacn:前提是该品牌/责任公司是没有独立条目且母公司有独立条目。如果是角川,根本不需要括号母公司。--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1月10日 (日) 09:11 (UTC)回复
上面说得不太清晰,用角川这个例子,是因为角川的产品整个链条都是一体的,由条目,方便理解。不同文化产品上,专辑有厂牌和发行商,书籍有丛书/文库和出版社。起码在图书出版时,丛书,读者更关注源于那个出版社,而不是属于哪个母公司(出版集团)。个人认为,起码在图书出版上,列出母公司意义不大。--Nostalgiacn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04:50 (UTC)回复
@Nostalgiacn你举的例子,角川书店角川文库都是独立条目,所以根本不会列到母公司,而且我不认为角川如果明天突然建立一个ABCDEF书店之类的出版社,列出版社会有人知道是哪个集团就是了(而且出版社也是公司吧,有出版社条目的也会走到第二条就终止吧?)--SunAfterRain 2024年11月12日 (二) 05:14 (UTC)回复
角川书店是KADOKAWA其中一个出版社,KADOKAWA还收购了很多出版社。我上面的问题是“丛书,读者更关注源于那个出版社,而不是属于哪个母公司”。给出角川这个例子,是因为都有条目,方便说明理解。--Nostalgiacn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06:07 (UTC)回复
OK! 换一个说法,假如这里有一本书,叫“他的名字”,由 ABCDEF书店 出版。
问题来了!ABCDEF书店 是什么的书店?为什么他出的书在社群间的影响这么大,ABCDEF书店还有什么书?
翻查资料,原来是 KADOKAWA的一个出版商,这个ABCDEF书店在网上的资料只有“ABCDEF书店是KADOKAWA的一个出版商”,没有其他了,所以没有可能为ABCDEF书店建立条目。
接下来,按照正常做法,ABCDEF书店会被重定向至KADOKAWA,因为有这个来源“ABCDEF书店是KADOKAWA的一个出版商”。
你说“他的名字”是KADOKAWA出的?又不是。所以不可能是使用“重定向”功能把ABCDEF书店连结至KADOKAWA,但要确保读者知道ABCDEF书店是与KADOKAWA有关。故有选项2及3。--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1月15日 (五) 11:20 (UTC)回复
@Nostalgiacn我认真思考了一下,你维应该是不太可能出现需要列出“作品(出版社)”的情况吧?如果是什么改编动画的条目那也是要主条目过长才会拆分,所以一定符合第一条规则。而列出出版社的情况大概也只有两种,“出版社”和“出版社(集团)”,如果那个出版社这么不有名以至于根本没有条目,读者看了出版社名字大概也不认识,我觉得这时候列集团应该算是一个适当的行为。--SunAfterRain 2024年11月22日 (五) 05:56 (UTC)回复
列出“作品(出版社)”是非常普遍的,只要按规范指引列出来源,只有是出版刊物,在使用cite系列模板时都有参数publisher,让你填出版社。
cite系列模板其实是根据传统论文引用来源格式,无论是美国的《芝加哥格式手册》,中国《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引用来源要求,只求出版社,根本无需出版社的所属集团
换句话,你建议的这个规则,在出版刊物范围上,是违反既有习惯。--Nostalgiacn留言2024年11月23日 (六) 13:07 (UTC)回复
我要重申,“建议的这个规则”主要针对缺乏关注度的出版单位,并在资讯框显示,而不是在cite模版显示。你维又真的可以确保所有在维基资讯框的出版单位也有条目?--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1月23日 (六) 14:06 (UTC)回复
@Nostalgiacn这个修订只有要规范资讯框,修订的页面我写得很清楚了,是Wikipedia:格式手册/信息框,没有要更动cite系列模板啊,您是不是误会了什么?--SunAfterRain 2024年11月24日 (日) 16:46 (UTC)回复
上面我是以来源的格式,来证明“所属集团”并不是强制要求,以此来支持inbox模板出版社不标记“所属集团”。我指出的依旧是“丛书,读者更关注源于那个出版社,而不是属于哪个母公司”这个观点。
你们就算说“你维应该是不太可能”和“出版社这么不有名以至于根本没有条目”,不妨碍出版刊物传统上根本不注重“所属集团”的做法。--Nostalgiacn留言2024年11月25日 (一) 09:02 (UTC)回复
你有这个见解是因为前人已做了重定向工作,例如把那个ABCDEF出版商定向至KADOKAWA。但是,显然地,那个作品不是KADOKAWA出版,那在说明责任权时为什么会关连至KADOKAWA?在关于责任权方面,我是反对使用重定向功能强行把缺乏关注度的出版商连结至 所属集团,因为你说不清两者的关系,为什么会这样连结,当中有没有原创研究成分,会不会窒碍读者辨别重定向关系。
Let’s say如果改成“在责任权方面,严禁使用重定向功能把责任定向至其他公司或品牌”+没有第二及第三,我是接受的,唯会不会影响条目的观感是另一个问题。--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1月25日 (一) 11:41 (UTC)回复
你是否误解我的观点?inbox模板出版社不标记“所属集团”,我反对的是提案若该公司/品牌不存在独立条目,且所属母公司存在独立条目,则同时列出公司/品牌及其母公司
我的意思就是,就算有“出版集团”(母公司),也没有列出的必要,这不符合既有做法。KADOKAWA的例子是为了说明,出版集团、出版社、公司和品牌之间的层级关系。与你说重定向与否无关,我上面说的是,出版刊物,无法发行商哪一个层级是否存在条目,列出“出版社”就可以了。没必要因为“出版集团”(母公司)存在,出版社或者丛书自身无条目,而要同时列出“母公司”。--Nostalgiacn留言2024年11月26日 (二) 10:00 (UTC)回复
问题是,真的会有出版刊物被视作品牌,然后因为没有条目所以走到第三条吗???--SunAfterRain 2024年11月26日 (二) 14:52 (UTC)回复
仅以出版刊物而言,“丛书”(品牌)就是作品这个情况,如《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
inbox标记项目是“文库”{{Infobox animanga/Novel}}或“系列”{{Infobox book}}的方式,如果以你现在若该公司/品牌不存在独立条目,且所属母公司存在独立条目,则同时列出公司/品牌及其母公司。,就会出现“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商务印书馆)”,这种情况。
上文我已经KADOKAWA的情况举例,请仔细看一下出版集团、出版社、公司和品牌之间的层级关系
下面不妨再展开一下,音乐专题最近就“label”指什么展开讨论,事关到底指出品方、发行方、出版方、还是厂牌。这个提案既然想一刀切大一统,也请留意一下音乐发行上相关概念和标记传统。--Nostalgiacn留言2024年11月27日 (三) 06:15 (UTC)回复
@Nostalgiacn不,其实我很想说出版刊物跟音乐其实根本不算品牌,哪有东西既算产品又算品牌然后还要扯到条目问题的....(而且既然发展到转变成品牌来看待了,我不觉得还需要用那种模式看待,而且我真的不相信都变成品牌还能写进条目了还会出现尴尬到必须走到第三条的情况)--SunAfterRain 2024年11月28日 (四) 17:59 (UTC)回复
你是提议在Wikipedia:格式手册/信息框增加的内容,现在说这不适用,那不适用。那么是不是你提议“增加的内容”本身有问题,有不清晰的地方。
如果建议的内容只适用于特定的内容,就不要加到通用的“格式手册”,而是“特定主题”的格式手册。--Nostalgiacn留言2024年12月2日 (一) 06:23 (UTC)回复
建议的内容只适用于资讯框,然而阁下扯至条目内文,是在哈啰?--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2月2日 (一) 16:30 (UTC)回复
{{Infobox album}}label:此栏仅需填入最初发行专辑的唱片公司即可。
xxxx
换言之,那间唱片公司缺乏关注度,用第二及第三说明这个是什么公司,也没有与专题抵触。--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2月2日 (一) 16:37 (UTC)回复
音乐的讨论,建议到音乐专题讨论,谢谢。--Nostalgiacn留言2024年12月3日 (二) 05:30 (UTC)回复
我很想吐槽,一般人会把出版刊物和音乐全部当成是品牌的一种吗,这难道不是阁下联想力太丰富了吗...?--SunAfterRain 2024年12月3日 (二) 18:48 (UTC)回复
还有Wikipedia:格式手册/信息框本来就是一个特定主题的格式手册了,谢谢您。--SunAfterRain 2024年12月3日 (二) 18:53 (UTC)回复
我引用的“特定主题”的格式手册,是指{{Style}}上的分类方式,也就是维基百科:格式手册/电子游戏一类。
Wikipedia:格式手册/资讯框是属于“内容”,就是面向所有条目的格式指引。我不妨把话说明白点,就是因为你的方案处理不了出版刊物的问题,所以不适用于通用的“格式手册”。
希望你真的认真看一下相关内容,不要仓促回应。这样只会显得你的提案考虑不足。--Nostalgiacn留言2024年12月4日 (三) 15:10 (UTC)回复
如果阁下坚持这样理解,那只好建议阁下提出把资讯框拆分至不同的“特定主题”的格式手册,按照每一专题量身打造各至的资讯框手册。在现行架构,所有专题的资讯框是under 资讯框手册规管,无一例外。单按照上方由阁下提出的三中商例子,“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商务印书馆)”,这个就是预期效果。正确来说,除了中国文学爱好者外,没有人认识“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唯一般人也认识商务印书馆(因为达关注度要求而有条目)。这个动作是一个便民措施,而不是没有列出的必要。这个提案显然是更改既有做法(摆明这个旧有俗成有明显问题-我如何准确知道这是什么公司?)--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2月4日 (三) 18:14 (UTC)回复
此提案从头到尾都没有要解决出版刊物的问题,您现在这是鸡蛋里挑骨头吗?往规范品牌与公司的条文钻出版刊物的漏洞,很好玩吗?提案要规范的是资讯框里的栏位,干嘛放到别的地方去?还有那几个栏位什么时候可以放出版刊物了......--SunAfterRain 2024年12月6日 (五) 03:57 (UTC)回复
@Nostalgiacn如果您要坚持这个观点,我更想请您举例在这次变更通过后,什么时候infobox会需要做到注记“书名(出版社/母公司)”的情况,并且真的有条目受到此次变更波及。我觉得假设有条目将会受到波及实在不是个好做法,既然连现在都用不到了,那未来更不可能出现这种用法。--SunAfterRain 2024年11月25日 (一) 14:51 (UTC)回复
想问一下,所有权一半一半的该怎么写?以JW Anderson英语JW AndersonFenty Beauty英语Fenty Beauty为例,我该写成原作者(JW AndersonFenty Beauty)还是持有另一半股权的公司、集团(JW AndersonFenty Beauty)?当然还有像梅赛德斯AMG车队这种3人、公司、集团持有的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1月8日 (五) 14:37 (UTC)回复
其实我较为主张“绝对控制权(超过51%股权或体制内的企业/品牌”才可使用第3项的括号部分。启动目的是让读者知道谁作出这些决定+知道为什么会连结至那个条目。如果是各一半的话,正常也无法确定相关决策是谁负责,情愿不写括号会较合适。况且如那个品牌/公司有条目的话,根本不需要有括号公司。--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1月8日 (五) 15:13 (UTC)回复
@Milkypine没有过半应该连子母公司都说不上,所以我觉得这个应该没什么争议--SunAfterRain 2024年11月8日 (五) 15:53 (UTC)回复

我建议提案者,重新审视提案内容的在不同范畴的可行性,在修订出更好版本后,再继续进行讨论,谋求共识。我指出的一些范畴使用上存在问题,辩倒我是没意义的,这只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问题依旧没有解决。--Nostalgiacn留言2024年12月4日 (三) 15:19 (UTC)回复

然而阁下没有就每一范畴提出确实例子,很难判定阁下的回应是正当合理还是为反对而反对。--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2月4日 (三) 17:58 (UTC)回复
然而阁下这是在条文本身就没有要触及的地方钻牛角尖,从头到尾都没有真正对条文要规范的地方发表有意义的意见。--SunAfterRain 2024年12月6日 (五) 03:59 (UTC)回复
@SunAfterRain:
不如这样,公示结束、通过并结束讨论吧!在这样持续被他拖延也不是办法。那个反对者只是玩程序问题,而且相关发言不是有助改善提案,而且没有任何改善建议。--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2月6日 (五) 06:52 (UTC)回复
自11月9日,个人提出“第三点在实际操作上很不合理”,到现在差不多一个月,你们没有作为任何修订。现在又要强推共识结束,我真的无语了,我举例KADOKAWA各个层级都有条目,证明理论上各个层级都可以写成条目,但是其他出版社并不具备这个条件,或者说大部分都没有条目若干环节有不存在条目的情况,以提案的处理,就是会出现一些奇怪的状态。
由始至终我都认为“否则请同时列出公司/品牌及其“集团条目”或“总公司条目””的做法,违反了出版刊物的常用习惯。{{Infobox animanga/Novel}}是同时存在label/文库/丛书(品牌)、出版社的栏目,日本轻小说大部分都有文库,明明是一个很常见的情况,上面居然说是“钻牛角尖”、“鸡蛋里挑骨头”。KADOKAWA的文库有条目,不代表其他日本出版社的文库都有条目。而且小说模板已经有出版社的栏目,列出相关出版社就行了,无需在品牌列出“集团条目”或“总公司条目”。--Nostalgiacn留言2024年12月6日 (五) 07:51 (UTC)回复
我们仅接受维基百科:建设性意见格式的意见,即如何改善提案。而不是单单为了一个专题而无视其他没有这个问题的专题。
针对 “否则请同时列出公司/品牌及其“集团条目”或“总公司条目”或“拥有该公司/品牌绝对控制权的公司条目”,无论其是否存在独立条目,”一看而知,同时列出即可,后方是只是其中一个列出格式例子。如果上面有,下面也有,那不是同时列出还能什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2月6日 (五) 08:51 (UTC)回复
我上面在修订出更好版本后,再继续进行讨论,谋求共识不就是维基百科:建设性意见的“建议作为指引/再修改一下某段/先讨论一下某问题已取得共识”。我个人的观点很明确,就是对“第三点在实际操作上很不合理”。你们完全可以搁置第三点,通过第一和第二。--Nostalgiacn留言2024年12月8日 (日) 10:35 (UTC)回复
这个提案根本没有在规范出版刊物,是在违反什么常理?这不是“钻牛角尖”、“鸡蛋里挑骨头”不然是什么?您觉得有需要可以另外开一个讨论串,而不是自己在心中扩大别的提案的解释然后再说提案违反常识。--SunAfterRain 2024年12月6日 (五) 11:55 (UTC)回复
提案原文是当在原作者、开发者、营运者、代理发行或类似栏位填写公司或品牌
我上面重复说了好几次,丛书/文库就是“品牌”,如日本角川(KADOKAWA)旗下轻小说品牌“电击文库”([1])。丛书/文库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出版刊物系列,也是品牌。提案就是会影响到相关infox(如{{Infobox animanga/Novel}})上栏目的填写。--Nostalgiacn留言2024年12月8日 (日) 10:44 (UTC)回复
试说明如何影响,谢谢!--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2月8日 (日) 12:54 (UTC)回复
例如label写“电击文库”, 出版社写“KADOKAWA”,这个效果及目的是与提案预期效果及目的也是一致,按照WP:常识,也没有问题。--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2月8日 (日) 12:58 (UTC)回复
你可以去看看既有的轻小说条目里面,是怎么填的(如电击文库#作品一览)。出版社并不是填“KADOKAWA”。--Nostalgiacn留言2024年12月9日 (一) 11:57 (UTC)回复
那显然那些编辑者在填写变数前没有看清楚技术文件,阁下贵为资深编辑者,有责任跟进及指导初级编辑者须跟从技术文件指示填写相应变数。--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2月9日 (一) 13:35 (UTC)回复
@Nostalgiacn请给出你的来源证明丛书一定是品牌;文库还请您举出不存在同名公司的例子,不然我不觉得“电击文库”和“电击文库KADOKAWA)”这两种写法有什么太大违反常识的问题。--SunAfterRain 2024年12月9日 (一) 07:04 (UTC)回复
“范军将出版品牌定义为出版社所拥有的品牌,包括单本书品牌、丛书品牌、类别书品牌和出版社整体品牌”[1]
出版社的自身的描述多得是:人教“品牌丛书”“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是商务印书馆最为知名的社科学术丛书品牌大型品牌丛书《21世纪作家精选文丛》组稿启事广西师大社知名品牌“文学纪念碑”丛书又推新品中国有话说多语种系列丛书 品牌启动仪式在海南举行
你认为没问题,请见上面我说的引用来源要求,只求出版社,根本无需出版社的所属集团。换句话,你建议的这个规则,在出版刊物范围上,是违反既有习惯。列出“出版社”就可以小说模板已经有出版社的栏目,列出相关出版社就行了,无需在品牌列出“集团条目”或“总公司条目”。--Nostalgiacn留言2024年12月9日 (一) 11:53 (UTC)回复
好,等下我把丛书加进例外;你现在还在偷换概念是吧,资讯框≠引用来源,有什么好违反习惯的?你从头到尾都在说不符合引用来源习惯,但我根本没看见洽当的理由为什么资讯框得尊重你讲的习惯。--SunAfterRain 2024年12月10日 (二) 13:22 (UTC)回复
没有在偷换概念,而是你根本没理解我的意思,但凡你写过几个书籍的条目,就知道你之前提出的机制会有多怪异,当然也可能你本来就不知道的。出版社和品牌丛书都没有条目时,根据第三点,都要列出“集团条目”或“总公司条目”。
顺便回应@HK5201314维基百科是一个志愿者社群,不要求用户们付出超出其意愿的时间和精力。把精力放在改善维基百科本身,胜过去要求其他用户做某些事WP:CHOICE),请不要做任何的道德绑架,这与达成共识没有太多作用。--Nostalgiacn留言2024年12月21日 (六) 16:49 (UTC)回复
你就只会说提案机制很怪,要你举个例子你又老是举了根本不会被影响到的例子,你这要我怎么认同你所谓的习惯?--SunAfterRain 2024年12月22日 (日) 05:00 (UTC)回复
资讯框是给一般读者读的,你讲的引用是要字数少但能表达清楚,自然不能直接把引用的习惯直接套来资讯框。--SunAfterRain 2024年12月10日 (二) 13:39 (UTC)回复
@Nostalgiacn--SunAfterRain 2024年12月14日 (六) 14:54 (UTC)回复
由于上面提出异议者过了将近七天都没有再发表反对意见,依照共识方针认定其对修正后的版本无异议。就修正过后的版本重新  公示7日,2024年12月24日 (二) 04:46 (UTC)结束--SunAfterRain 2024年12月17日 (二) 04:46 (UTC)回复
已就上方讨论补充内容,因为书藉及专辑有相类变数达至提案目标。--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2月17日 (二) 13:07 (UTC)回复
无人反对,通过。--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2月25日 (三) 02:41 (UTC)回复

参考资料

  1. ^ 饶广祥,李佳逊.出版品牌:基于出版沟通的符号进路[J].现代出版,2024(2):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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