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事法律規範

民法是规范私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内容涵括财产法身份法

民法规范的主体是平等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法所规范的内容则是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和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等),在法典中,前者又称为身份法(在一般大陆法系中,人格权部分则规范于财产法条文内)、后者则亦称为财产法。

私法有时候作为民法的同义词,有时候又作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语源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万民法(jus gentium)与自然法(jus naturale)之区分。市民法规范具备罗马公民权之人民间的各种法律关系,不具备罗马公民权的其他异邦人与罗马公民间的法律关系,则由万民法规范。自公元3世纪起,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对立逐渐淡化。罗马法中完备的平权主体法律规范,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复苏。在欧洲法典化运动中,先后产生了《法国民法典》(又名拿破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部具有划时代意义法典。在对《法国民法典》的引进中,日本学者津田真道误将“市民法”一词翻译为“民法”。清末变法图强时,即有编成“大清民律草案”,虽由中国学者直接抄自日本,译作今称,于清光绪33年时设立修订法律馆,草拟之大清民律,宣统3年8月时完成,但未及施行,清朝即由民国所取代。但也有学者认为,民法一词并非来自日本,而是中国自己创造的,在中国古代典籍《尚书》中就已有“民法”一词。《尚书·孔氏传》:“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做明居民法一篇亡”中的“民法”一词,被有些学者认为是中国民法的起源(实际上,中国真正开始出现成文的民法法典,是在1929年五月,由当时的国民政府设立法制局,参照前清及民国成立初期编订的民律草案,完成民法法典的制定,陆续予以颁布施行)。近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词,如法语中的droit civil法语droit civil德语中的Bürgerliches Recht德语Bürgerliches Recht荷兰语中的Burgerlyk Regt荷兰语Burgerlijk recht等,都由市民法转译而来。

而民法依法源不同,分为直接与间接法源。中华民国《民法》第一条便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即是对民法的法源规范。当中的法律、习惯、法理即为直接法源,此外尚有所谓的间接法源,指学说与判例而言。现今大陆法系民法在内容分为物权法债法亲属法继承法等等。英美法系民法在内容上包括契约法财产法家庭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等等。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法商法也属于民法范畴。

商法

关于如何规律司法上的关系,立法上有采“民商分立”制度,即除规律个人关系的民法法典外,另立规律商事交易的“商法法典”。如德国、法国、二战前的日本,在中国,自二十世纪初国民政府立法之际,决定仿照瑞士“民商合一”制度,即于民法法典外,不另立商法法典。现今中国广义的民法,除民法法典外,另外还有其他関于私法事项的法律,称为特别民法。除公司法等商法外,另外尚包括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止于成文的民法法典。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

民法典是按一定的体例、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中国的民法典

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是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1931年制定并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由于这部民法典的制定以北洋政府编纂的民法典为基础,着重参考了《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也吸收了《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等世界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广泛借鉴了各国民事立法的经验教训,是一部主要由学者起草制定的民法典,因此,其在学理上无可挑剔,立法水平十分高超。但是,《民法》也有一些脱离实际、超前立法的特点;其次,在制定之后不久,因为两岸分治而变得难以推广。《民法》主要是采取的瑞士民法民商合一的制度,但是在体例上则采行德、日的编排方式,将民法分为五编,即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及继承编。[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受制早年的长期政治运动风潮影响,大陆地区曾经有极长时间未颁行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急需要规定一些基本行为准则,在这种条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6年制定并颁布了一部《民法通则》。从中国民法通则的内容来看,尽管其条款较之于各国民法典的条文要简略得多,但是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它不仅包括了一些民法总则的规范,而且也包括了民法分则的部分内容。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98年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99年,该起草小组统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三部合同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又与2007年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制定。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并于2020年时将全部民法各专门法归并,整合为一部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亦在2020年5月28日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但这部民法典的独特之处是,尽管中国大陆在编写民法典时仍深受《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影响[2],这部民法典是采用了史无前例的七编制模式,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即直接将个人隐私权利(人格权)以及侵权责任独立成民法两个编制,并因应中国大陆独特的土地承包以及土地权益制度,对物权编进行了重大修正,婚姻责任部分也有不少改良[3]

发展历史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由此可见民法在大陆法系中的地位,因此,民法的发展历史基本可与大陆法系发展历史划等号。

缘起

12世纪(相传为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因战乱而佚失数百年的《国法大全》抄本,学者们在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对《国法大全》进行考订和注释,形成了欧陆法系法学中最早的“注释法学派”。随之而来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使得近代民法的理论技术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而当时欧洲法律水准普遍低于罗马法,产生了民法立法的可能和需求。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革命理念自由、平等以及私有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的观念,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广为传播。新兴的资产阶级迫切希望将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在法律中予以确认。于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民法以及民法法系的正式形成。随着拿破仑的征战,《法国民法典》被推广到几乎整个欧洲大陆,并凭借殖民关系,辐射到世界,使得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与英美法系截然不同的大陆法系。随后,伴随德国统一,传统欧洲秩序被打破,作为民法法系最新学术成果,在20世纪初的集大成者,《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正式颁行,民法走向成熟,随后兴起的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如日本,均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重大影响。民法两大支系,即法国系与德国系,成为了民法的主要代表。

原则

狄骥认为,《法国民法典》只有三个原则:契约自由、私权不可侵犯以及过失责任。《德国民法典》对其进行了发展主要为:民事主体平等、意思自治、过错责任、权利本位、诚实信用;拥有独立的物权原则,此类原则以及衍生是否为《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存在争议。需要说明的是,两大支系对部分共同原则的内容和认可度均存在重大区别。比较法学者基本认为,两大支系立法理念亦存在巨大差异。

发展历程

早期民法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其特点为契约自由至上主义和所有权绝对主义。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理念在法律上的具现,以及早期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时期的特点。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经济时代,反映时代要求的民法另一典范《德国民法典》诞生。相较于《法国民法典》,其特点为内容上的对契约自由及所有权的限制和社会立法;形式上精确的法律术语以及严密的逻辑结构。但是,两大民法典派系并无取代之意,事实上《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现今仍分别为大陆法系主要的派别。两大传统民法派别都有其特点及不足,随着时代发展,与英美法系的借鉴和交流,随后产生了折衷主义流派,其代表为《日本民法典》。此派民法典在传统上属于《德国民法典》派系,但又吸收了大量英美法系以及《法国民法典》的特点,并且对《德国民法典》的许多主要概念,如物权行为理论,进行了折衷主义发展。但是,此系民法典与传统上的德法两大派系不同,是否具有足够鲜明的特征,使其可以成为大陆法系中的真正第三派系,在学术界仍有争议。主要在于其依旧表现出强烈的《德国民法典》特征。但在介绍民法传统两大支系时,仍要单独讲述折衷主义流派,已经成为学界通行做法。目前认为,折衷主义学派代表了民法典发展方向的观点有很大影响。

体系

大陆法系的民法主要有法国式和德国式两种,分别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法国式体系

法国民法典采用了“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结构体系,除序章外,有3编2281条。

  • 第一编:人
  • 第二编:财产所有权的各种形态
  • 第三编:所有权取得的各种方式

德国式体系

德国民法典[4]以《学说汇纂》为蓝本,采用5编结构,为目前世界上较多采用的体系结构,《中华民国民法》亦采之。下为该体系中较为典型的结构:

参考文献

引用

  1. ^ 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民法. [2019-10-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18). 
  2. ^ 觀點投書:認真看待中國大陸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07-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5). 
  3. ^ 中國民法典誕生!. [2020-05-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1). 
  4. ^ 德國民法典原文全文. 德国司法及消费者保护部(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und für Verbraucherschutz). [2017-12-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23). 

来源

书籍

参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