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淳 (隆慶進士)

張淳(1540年—1611年),字希古,號懷琴,直隸桐城縣(今屬安徽省)人。中國明朝官員。

張淳
大明陝西布政使司右參政
籍貫直隸安慶府桐城縣
字號字希古
出生嘉靖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逝世萬曆三十九年
配偶娶尹氏
親屬(子)張士維、張士縉、張士繡、張士絅
出身
  • 隆慶元年丁卯科舉人
  • 隆慶二年戊辰科同進士出身

生平

隆慶元年(1567年)丁卯科應天府鄉試第一百十七名舉人。隆慶二年(1568年)聯捷戊辰科第三甲第一百五十二名進士[1][2],被任命為永康知縣。之前已有七位縣令被當地百姓告倒。張淳到任後,清理積案,使吏民嘆服。他審判迅捷,鄉民裹一包飯即可結束訴訟,因此被稱為「張一包」。這也是稱讚他如包拯一般斷案神速[3]

後來,張淳以治行第一,原本可以擢升吏部,但因不合首輔張居正意,改任禮部儀制司主事,歷任郎中,因病去職。七年後,又被起用為建寧府知府。萬曆十六年(1588年)二月升任湖廣荊岳道副使[4],不久請告假歸鄉。二十一年二月起補浙江杭嚴道副使,期間妥善處理兵士騷亂。九月升官至陝西臨鞏道右參政[5][6]。後致仕歸,優遊林下二十餘年,以耿楚侗張甑山為師,羅近溪孫月峰劉芝陽、李漢峰、張洪陽為友,與方本庵吳觀我講學桐川會館,主張躬體力行,不尚虛無。卒年七十二[7]

家族

曾祖父張鐸;祖父張鵬,號東川,祖母胡氏;父張木,號琴川,母余氏。重慶下。弟張漸[8]

長子張士維(1557-1623年),字立甫,號恂所,以子秉文貴,封中憲大夫,撫州知府,贈廣東按察使。士維長子張秉文(1585年-1639年),萬曆三十八年(1610年)進士,官至山東左布政使。第四子張秉彝(1593年-1667年),字孩之,號拙庵,監生。秉彝子張英,清康熙年間官至大學士。張英以降,家族六代共出進士十三人,其中翰林十二人。其中張英次子張廷玉,官至大學士,得以附祀太廟

次子張士縉。第三子張士繡,士繡子張秉貞崇禎四年(1631年)進士,後降清,官至兵部尚書。第四子張士絅。

參考文獻

  1. ^ (明)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2.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明史》(卷281):「張淳,字希古,桐城人。隆慶二年進士,授永康知縣。吏民素多奸黠,連告罷七令。淳至,日夜閱案牘。訟者數千人,剖決如流,吏民大駭,服,訟浸減。凡赴控者,淳即示審期,兩造如期至,片晷分析無留滯。鄉民裹飯一包即可畢訟,因呼為「張一包」,謂其敏斷如包拯也。巨盜盧十八剽庫金,十餘年不獲,御史以屬淳。淳刻期三月必得盜,而請御史月下數十檄。及檄累下,淳陽笑曰:「盜遁久矣,安從捕。」寢不行。吏某婦與十八通,吏頗為耳目,聞淳言以告十八,十八意自安。淳乃令他役詐告吏負金,繫吏獄。密召吏責以通盜死罪,復教之請以婦代繫,而己出營貲以償。十八聞,亟往視婦,因醉而擒之。及報御史,僅兩月耳。」
  4. ^ 萬曆十六年二月,升建寧知府張淳湖廣副使。
  5. ^ 萬曆二十一年九月,升浙江副使張淳為陝西右參政。
  6. ^ 明史》(卷281):「民有睚眥嫌,輒以人命訟。淳驗無實即坐之,自是無誣訟者。永人貧,生女多不舉。淳勸誡備至,貧無力者捐俸量給,全活無數。歲旱,劫掠公行,下令劫奪者死。有奪五斗米者,淳佯取死囚杖殺之,而榜其罪曰「是劫米者」,眾旨懾服。久之,以治行第一赴召去永,甫就車,顧其下曰:「某盜已來,去此數里,可為我縛來。」如言跡之,盜正濯足於河,繫至,盜服辜。永人駭其事,謂有神告。淳曰:「此盜捕之急則遁,今聞吾去乃歸耳。以理卜,何神之有。」擢禮部主事,歷郎中,謝病去。起建甯知府,進浙江副使。時浙江有召募兵,撫按議散之,兵皆洶洶。淳曰:「是憍悍者,留則有用,汰則叵測。不若汰其老弱,而留其壯勇,則留者不思亂,汰者不能亂矣。」從之,事遂定。官終陝西布政。」
  7. ^ 《桐城縣志》
  8.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隆慶二年戊辰科登科錄》 
官銜
前任:
徐秋鶚
福建建寧府知府
萬曆十一年-萬曆十七年
(1583年-1589年)
繼任:
陳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