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張嘉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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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院判決紀錄,出自中華民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因為該系統無法就檢索結果建立連結,請欲查證者前往確認。Balzac留言2014年10月8日 (三) 01:04 (UTC)回覆

建議"相關賄選紀錄"改為"民眾為張嘉郡賄選紀錄"

這些紀錄涉案的行賄人與受賄人都是雲林縣的選民,其賄選即使是真的,也不能推論是張嘉郡本人授意的,亦即不能推論張賄選,而"相關賄選紀錄"標題有誤導張賄選之嫌,不中立,故建議改名。-游蛇脫殼/克勞 2015年6月18日 (四) 05:11 (UTC)回覆

贊成。Balzac~zhwiki留言2015年6月29日 (一) 08:44 (UTC)回覆

請大家關注一下用戶黃彩妙對條目張嘉郡的諸多編輯

請大家關注一下用戶@黃彩妙黃彩妙對條目張嘉郡的諸多編輯

具體說不出哪裡不對,可是這樣是不對的吧!?起碼事件要照時間先後順序排列、"張嘉郡"不能屢次加粗,而且她的編輯常常出現今年、今天、昨天、8年前等時效性字眼,我已經加{{when}}很多次了,等等等等,總覺得維基百科不是這樣寫的....-游蛇脫殼/克勞 2015年8月19日 (三) 15:21 (UTC)回覆

我已經將像競選文宣的文字先隱藏起來了,那些章節其實可以併成一句話就好。再來慢慢整理。Supaplex留言2015年8月25日 (二) 17:20 (UTC)回覆

張嘉郡、張麗善的"相關賄選紀錄"段落標題名稱有誤導之嫌

這些都是民眾為她們姑姪賄選的紀錄,邏輯上不能推論她們姑姪知情甚至授意民眾這麼做,換句話說,司法證據只說那些雲林民眾賄選,並無說張麗善、張嘉郡賄選。因此"相關賄選紀錄"標題名稱有誤導之嫌、違背中立、未審先判。是否應該改為"民眾為張麗善賄選紀錄"、"民眾為張嘉郡賄選紀錄"?我記得我以前似乎提過,後來又被改回來。-游蛇脫殼/克勞 2016年1月27日 (三) 16:03 (UTC)回覆

(!)意見:由於尚無任何來源可使我們得知那些賄選情事是否經二位候選人授意,我們並不能自行推定是本人授意賄選亦或是民眾自行賄選。我認為改為「相關賄選事件」可能比較好,比較沒有責任歸屬問題(「紀錄」會讓人覺得是候選人授意且知情、「民眾為」則會讓人覺得候選人不知情)。-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慶祝WP15,歡迎加入維基百科專題2016年1月28日 (四) 01:41 (UTC)回覆
(:)回應:我不覺得「民眾為」會讓人覺得候選人不知情(可能知情也可能不知情),有幾分證據講幾分話,事實就是民眾為候選人賄選了。-游蛇脫殼/克勞 2016年1月28日 (四) 08:04 (UTC)回覆

移除台灣自治史上第一個縣長任內被通緝之陳述

1979年左右,桃園縣長許信良因案被通緝。這陳述顯然不成立,所以移除了這句。--Jasonzhuocn留言2016年2月20日 (六) 10:49 (UTC)回覆

中國國民黨於1977年11月19日的縣市長選舉中做票,後因中壢事件抗爭才使得票遙遙領先約9萬票的許信良得於12月20日上任桃園縣長。許信良於1979年1月22日因抗議中國國民黨政府藉故逮補並重判前高雄縣長余登發而與黨外人士參加橋頭事件抗議,因未請假而遭中國國民黨政府於6月29日休職兩年,並派省府委員葉國光自7月1日起代理職務。許信良隨後於月內成為新創刊的《美麗島雜誌》社長,但為緩和黨外民主人士與中國國民黨的緊張關係而於10月赴美國美麗島事件於12月10日爆發後,許信良出面結合10個團體於12月15日起向美國要求關切中國國民黨政府的逮捕鎮壓。許信良隨後遭蔣政府以「叛亂罪」通緝,卻又一再阻止他返國,即使許信良多次搭機飛回臺灣,仍不在機場逮捕他而將他逕行遣送出國拒絕他申請復職最後半年任期。這不是政治迫害、就是矛盾心虛、怕他學蔣中正自行復職、或兼而有之。直到1989年,許信良偷渡返臺被捕,後來總統李登輝予以特赦,算是半個平反。顯然,張榮味因貪瀆遭通緝根本不能和許相提並論,而且許信良被通緝時已非縣長,故您所提我的回退操作並無程序或實質問題。將「任內」改為「在職期間」就完全沒問題了。--WildCursive留言2016年2月20日 (六) 14:30 (UTC)回覆
插句話,「台灣自治史上第一個在職期間被通緝的縣長」有語病,少了介係詞,「台灣自治史上第一個在職期間被通緝的縣長」才是對的。-游蛇脫殼/克勞 2016年2月20日 (六) 14:58 (UTC)回覆
多謝克勞棣兄關注,已改「在職期間」。--WildCursive留言2016年2月20日 (六) 15:10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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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器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體缺陷) 2018年7月10日 (二) 06:14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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