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胡鑫宇事件

由SilverReaper在話題同行評審上作出的最新留言:1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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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報道中「由於中國政府在9月份決定器官移植合法化」的說法

其中一個參考來源有兩處提到:1.其中一個失蹤者劉奧成接受採訪時記者提問中提到「聽說政府在9月份開放了器官移植合法化,這件事您知道嗎?」;2.引述相關事件關注者林生亮的說法「第一,中國政府通過立法讓器官移植的行為合法化,開闢了更多的可能性。」

但根據另一方面的報道,實際是只是衛健委對政協對於立法提案的回應,就是繼續完善現有法例,即現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而這部法例是2007年就施行了,也就是很早就有對器官捐獻進行合法的管理。而且最近一次法例相關的就是2022年7月修訂草案徵求意見。至少我看不出9月有任何「合法化」的匹配意思。

換言之,我認為是最前述的來源中的報道者對此意思有理解錯誤。所以只作為補充腳註追加說明。(因為另一方面的報道也沒有打虛空的稻草人)。

意見以上。--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2月1日 (三) 02:31 (UTC)回覆

@NanoKid‎Sima Sam‎,附。——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2月1日 (三) 02:32 (UTC)回覆

還請注意文獻引用排版格式

我知道直接打自動添加很省事省力,但還是希望各位打完後再看一遍是否符合格式。至少別再把網站鏈接定成網站名了,不然像我這種強迫症就看的太痛苦了。--WMLO留言2023年2月1日 (三) 23:57 (UTC)回覆

是否應該考慮為條目添加網民質疑部分?

如題。這裡有一則報道中國大陸網民對新聞發布會質疑的新聞:https://www.abc.net.au/chinese/2023-02-02/hu-xinyu-case-aroused-great-concern-in-china-society/101920202#1。 這個連結我剛剛用過一次,但我沒有添加有關網民的質疑部分,因為不知道這麼做是否合適。--Creeper19472留言2023年2月2日 (四) 04:30 (UTC)回覆

對條目標題的討論

目前對本條目的標題多種多樣,重定向了好多次,是否應當將條目簡單化?目前中國國內一般直接使用胡鑫宇事件概稱,既能包括失蹤事件也能包括死亡及遺體發現事件。--Still for your love留言2023年2月2日 (四) 07:06 (UTC)回覆

(+)支持,以及(-)反對目前的標題,因為有理由認為對「自縊」這一說法存在分歧。--Creeper19472留言2023年2月2日 (四) 07:28 (UTC)回覆
(-)強烈反對目前標題,這個自殺說法是有爭議,不能人家政府說啥就是啥,反正我是打死不相信這人這麼神和警方群眾甚至警犬都瞎?那麼一個人掉那裡離學校那麼近就看不見?還是改成胡鑫宇事件比較恰當吧?--懂得時間旅行Zys6913稿 2023年2月2日 (四) 07:33 (UTC)回覆
(+)支持,另外我在互助客棧相關部分也留了言。或許應當邀請更多編者參與討論。--Creeper19472留言2023年2月2日 (四) 07:48 (UTC)回覆
你不相信是你不相信,可靠來源是可靠來源。我也可以不相信胡鑫宇死了,我相信他在哪個廟裡當和尚呢,但我不能寫,因為這只是個人推測,沒有可靠來源佐證--Forza Ferrari ! 2023年2月2日 (四) 07:51 (UTC)回覆
簡單地說,你不相信沒用,我相信也沒用,可靠來源有用--Forza Ferrari ! 2023年2月2日 (四) 07:53 (UTC)回覆
所以移動到胡鑫宇死亡事件有改變事件的性質嗎?--🎋🍣 2023年2月2日 (四) 07:54 (UTC)回覆
@NanoKid 問題是胡是不是自殺現在有爭議的,這個標題=現在有爭議--懂得時間旅行Zys6913稿 2023年2月2日 (四) 07:56 (UTC)回覆
如果有來源顯示對「死亡」有爭議,那也不能改,加死亡明顯畫蛇添足--Forza Ferrari ! 2023年2月2日 (四) 08:07 (UTC)回覆
那加自縊呢?--🎋🍣 2023年2月2日 (四) 08:23 (UTC)回覆
@NanoKid 那麼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是否應該對來自大陸官媒的來源可靠性打一個小小的問號呢?難道對它的質疑我們就沒有可靠來源的報道嗎?--Creeper19472留言2023年2月2日 (四) 07:56 (UTC)回覆
可以可以啊--懂得時間旅行Zys6913稿 2023年2月2日 (四) 07:58 (UTC)回覆
(+)支持移動到胡鑫宇死亡事件,加自縊明顯畫蛇添足。--🎋🍣 2023年2月2日 (四) 07:53 (UTC)回覆
如果有來源顯示對「死亡」有爭議,那也不能改,加死亡明顯畫蛇添足--Forza Ferrari ! 2023年2月2日 (四) 07:59 (UTC)回覆
但他的確已經死了,這點沒有爭議。--🎋🍣 2023年2月2日 (四) 08:21 (UTC)回覆
不能說沒有爭議,也不能說他的確已經死了,只能說沒找到可靠來源證明他沒有死,也沒找到可靠來源證明他不是自縊而是具體特定的其他情況--Forza Ferrari ! 2023年2月2日 (四) 08:27 (UTC)回覆
……他都「縊」在那了怎麽會沒死?--🎋🍣 2023年2月2日 (四) 08:38 (UTC)回覆
「的確」不是說了算,也不是說了算,是可靠來源說了算--Forza Ferrari ! 2023年2月2日 (四) 08:31 (UTC)回覆
整個條目的所有可靠來源都說他已經死了。--🎋🍣 2023年2月2日 (四) 08:35 (UTC)回覆

本條目標題叫「胡鑫宇事件」即可,因為該事件並無任何同名事件與之混淆。--Joker Twins留言2023年2月2日 (四) 08:12 (UTC)回覆

有必要表明是什麽事件,能從標題中看出大概的。--🎋🍣 2023年2月2日 (四) 08:23 (UTC)回覆
「胡鑫宇事件」一名既能概述胡鑫宇從失蹤至死亡的全過程,且並無同名事件與之混淆。--Joker Twins留言2023年2月2日 (四) 09:04 (UTC)回覆
由於連「人是否死亡」,「怎樣死亡」都能有這麼大的爭議。我認為還是暫時保持較為穩妥的「事件」更好。話說你們移動不應該討論一下? ——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2月2日 (四) 08:30 (UTC)回覆

建議更名:「胡鑫宇事件」→「胡鑫宇死亡事件」

胡鑫宇事件」 → 「胡鑫宇死亡事件」:所有的可靠來源都證明胡已經確定死了,這點沒有爭議,有爭議的只是死亡方式而已,應移動到更加明確的死亡事件--🎋🍣 2023年2月2日 (四) 08:37 (UTC)回覆

(=)中立 考慮到存在長達一百天來的搜救過程,或許用「胡鑫宇事件」這個內涵更大些的標題更為合適?--Creeper19472留言2023年2月2日 (四) 08:57 (UTC)回覆
(-)反對 「胡鑫宇事件」一名既能概述胡鑫宇從失蹤至死亡的全過程,且並無同名事件與之混淆。--Joker Twins留言2023年2月2日 (四) 09:05 (UTC)回覆
(!)意見:兩個標題都有各自的合理性。目前胡被多個可靠來源確定死亡,使用「死亡事件」並無問題,表達的是整個事件的客觀結果;同樣按Joker Twins所言,這一事件是獨一無二的,只使用「事件」也可以明確指代這一事件。但是不應當因為「事件」可以概括失蹤、搜尋、死亡等方面而認為死亡狹隘,因「死亡事件」僅僅是對該事件的定義性限制,這樣命名標題會更精確。H.Natsumi2023年2月2日 (四) 09:06 (UTC)回覆
並未認為「死亡事件」定義顯得狹隘,只是認為「胡鑫宇事件」一名既能概述胡鑫宇從失蹤至死亡的全過程,且並無同名事件與之混淆,那麼本條目以「胡鑫宇事件」命名足矣,不必另行修飾限定。--Joker Twins留言2023年2月2日 (四) 09:23 (UTC)回覆
抱歉誤解了您的意思。我的看法是說「死亡事件」僅作為定義性限制的情況下,不影響條目內容是寫全過程,也不影響讀者認為這個條目是描述全過程的。兩個命名個人覺得都可以。至於無同名事件混淆,個人同意這一看法。H.Natsumi2023年2月2日 (四) 09:28 (UTC)回覆
既然本事件無同名事件混淆,那麼本條目以「胡鑫宇事件」命名足矣,不必另行修飾限定。同為死亡事件的重慶紅衣男孩事件,條目標題同樣僅稱「事件」而非「死亡事件」。--Joker Twins留言2023年2月2日 (四) 10:00 (UTC)回覆
(-)反對:多此一舉。來源引用胡鑫宇事件有10,600,000條,反之「死亡事件」則有123,000條。以小代大並不適合。——WMLO留言2023年2月2日 (四) 11:25 (UTC)回覆
  撤回請求--🎋🍣 2023年2月2日 (四) 12:52 (UTC)回覆

編輯戰?

@NanoKid 您似乎在頻繁撤銷和回退他人的更改。不解釋一下嗎?--Creeper19472留言 | 人在家中坐,傀儡天上來2023年2月2日 (四) 13:05 (UTC)回覆

@NanoKid:請解釋懸掛模板的具體原因,而非單方面行動。——WMLO留言2023年2月2日 (四) 13:13 (UTC)回覆
懸掛模板的具體原因就是字面意思,請解釋刪除模板的具體原因,而非單方面行動--Forza Ferrari ! 2023年2月2日 (四) 13:14 (UTC)回覆
求求您們用點像樣的來源好不好,一搜一大堆又不是不缺來源。--🎋🍣 2023年2月2日 (四) 13:13 (UTC)回覆
建議請求管理員處理此事--Creeper19472留言 | 人在家中坐,傀儡天上來2023年2月2日 (四) 13:17 (UTC)回覆
@NanoKid:既已有編者對閣下的懸掛行爲提出質疑,就請您解釋,看看是否有一致的認同認爲需要添加這麽多個維護模板。簡而言之,需具體指出文中哪裏不對,立證責任原則的取證簡易度,要求提出一方給出理由,而非反之。--WMLO留言2023年2月2日 (四) 13:26 (UTC)回覆
合著被我們這麽一改反不如初了是吧[開玩笑的]。——WMLO留言2023年2月2日 (四) 13:53 (UTC)回覆

論通稿及模稜兩可

@Newbamboo:請指出問題文段。——WMLO留言2023年2月2日 (四) 14:18 (UTC)回覆

全文都有,結果一章尤其多。--🎋🍣 2023年2月3日 (五) 03:53 (UTC)回覆
請別以模稜兩可的回答指出模稜兩可的問題,對條目內容的整修沒有幫助。--WMLO留言2023年2月3日 (五) 10:47 (UTC)回覆

提議縮短全保護時長

事發今日,更新頻率之間的來源、文段的敘述的衝突為可接受的範圍之內。明確構成4rr編輯戰違規者僅有一列及一位用戶,為維護版面相關,並未妨害條目整體之增修。反之,7日保護則可能對案發至今的來源未能及時採用、更新資訊時況,則為讀者閲讀之不公。因此我個人提議縮短保護時長。副知攝理管理員@AT。——WMLO留言2023年2月2日 (四) 18:26 (UTC)回覆

我不同意WMLO的看法,閣下若是想加點啥,讓管理員加。
另外請@AT留意申請者的「極端反共傾向」。Assifbus留言2023年2月3日 (五) 00:09 (UTC)回覆
(※)注意,您這麼做或許是在進行WP:人身攻擊。懇請不要評論他人的政治立場。(節刪)--Creeper19472留言 | 人在家中坐,傀儡天上來2023年2月3日 (五) 02:14 (UTC)回覆
(+)支持縮短保護保護時長,新聞動態不宜長期保護,這會嚴重影響更新。如果有編輯戰,對參與者實施編輯禁制即可。--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3年2月3日 (五) 02:24 (UTC)回覆
(+)支持支持樓上BlackShadowG的看法,「如果有編輯戰,對參與者實施編輯禁制即可」。如果公正的管理員能做到這點,我支持解禁。
另外也請WMLO留意,我和你的初心是一樣的,都是想讓維基百科變得更好。Assifbus留言2023年2月3日 (五) 04:07 (UTC)回覆
(-)反對短時間內解除保護,但(+)支持適當縮短保護時長。--🎋🍣 2023年2月3日 (五) 04:48 (UTC)回覆
對於特定用戶的禁制可能不太實施?(何為「公正的管理員」,不拉偏架?)應該就爭議的內容進行討論,在沒有獲得解決的話,維持保護。需要添加內容的話,按照請求保護編輯方式申請加上去。——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2月3日 (五) 05:53 (UTC)回覆
當事人拒絕就爭議內容回應,那我們也沒有辦法。--WMLO留言2023年2月3日 (五) 10:50 (UTC)回覆
就事論事,一開頭強調反共傾向不就是想靠訴諸人身反駁對方觀點嘛--糯米花留言2023年2月3日 (五) 08:47 (UTC)回覆
@糯米花,對方的觀點是解封這個條目。我的強調僅僅是對他寫條目是否能夠「公正客觀」缺乏信心,而不是刻意阻止他解封條目,更無阻止他寫條目之意。

又及,我和他沒有編輯衝突。BlackShadowG提出了解封後如果爆發編輯戰的解決方法,我表示贊同。如果「如果有編輯戰,對參與者實施編輯禁制即可」這句話從他口中說出,我也會表態支持解封這個條目。Assifbus留言2023年2月3日 (五) 12:39 (UTC)回覆

編輯請求 2023-02-03

  請求已處理WMLO留言2023年2月4日 (六) 16:27 (UTC)回覆

條目中的地圖定位的錯誤。致遠中學的坐標應該是「28.3091、117.6932」,請更正。--糯米花留言2023年2月3日 (五) 08:50 (UTC)回覆

@糯米花:您好,已代爲更正。——WMLO留言2023年2月4日 (六) 16:27 (UTC)回覆

編輯請求 2023-02-06

  請求已處理WMLO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1:01 (UTC)回覆

第 37 個引用中胡錫進的微博存檔網頁無法訪問,應替換為 https://archive.is/JJkeu --小狼小狼軟乎乎,遇到困難呼嚕嚕。留言2023年2月6日 (一) 09:00 (UTC)回覆

@Kangnakamuyi:感謝更新,已代爲替換。——WMLO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1:01 (UTC)回覆


新條目推薦討論

在候選頁的投票結果

請求移動胡鑫宇失蹤案胡鑫宇之死

胡鑫宇已經確認死亡,不再屬於失蹤案。--Huangsijun17留言2023年1月31日 (二) 09:04 (UTC)回覆

失蹤案一般可以包含死亡,可待日後再議,以觀後續發展。    提議擱置

--Gohan 2023年1月31日 (二) 11:06 (UTC)回覆

大致處理,改成「胡鑫宇案」,視為一個案件,而不是事件。——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2月2日 (四) 00:27 (UTC)回覆

@Fcuk1203:暫時還在此討論關於胡鑫宇相關事件條目名。——Huangsijun17留言2023年2月2日 (四) 06:04 (UTC)回覆

觀察到條目今天被多次移動,目前的標題為「胡鑫宇自縊死亡案」,個人對這個名字表示(-)反對,因為我認為「自縊」的說法仍有很大爭議,有相當一部分人(包括我)對此表示質疑。(+)強烈支持改回「胡鑫宇案」或「胡鑫宇事件」。--Creeper19472留言2023年2月2日 (四) 07:45 (UTC)回覆
我先去申請移動保護了。--Huangsijun17留言2023年2月2日 (四) 08:07 (UTC)回覆
你的質疑沒用,可靠來源有用,我也可以對「死亡」的說法表示質疑,但沒用--Forza Ferrari ! 2023年2月2日 (四) 08:21 (UTC)回覆
「之死」?他又不是江澤民……--🎋🍣 2023年2月2日 (四) 08:41 (UTC)回覆
「之死」又不專用於位高權重者……--Gohan 2023年2月2日 (四) 10:37 (UTC)回覆

有關胡鑫宇案爭議部分的擴充問題

如題。我剛剛在條目討論頁發起了一個請求話題,不過看起來在這裡發起更為合適。之前發布的內容請見這裡

目前爭議部分的內容主要是對器官移植爭議和對其的解釋(今天的新聞發布會中所提到的),但有報道指出這個解釋並不能讓相當一部分人信服——原因之一是政府公信力的缺失(報道連結在條目討論頁)。

因此,我認為有必要擴充爭議部分,將對政府公信力的問題加入條目中。--Creeper19472留言2023年2月2日 (四) 04:41 (UTC)回覆

(※)注意你相信不相信沒用,我相信不相信也沒用,可靠來源有用,目前有可靠來源顯示胡鑫宇是自縊,但沒有可靠來源表明胡鑫宇的其他結論(「不是自縊」不屬於具體的結論,可靠來源應該給出具體的說法,比如「不是自縊,是到廟裡當和尚了」「不是自縊,是跳樓了」,以上說法如果是第三方可靠來源有說明,則可以寫。)個人推測在維基百科是沒用的,你不知道?Forza Ferrari ! 2023年2月2日 (四) 07:56 (UTC)回覆
(※)注意,首先我個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不能不對您所述的「可靠來源」——即新聞發布會和官媒報道——打個問號。有理由認為,大陸當局會對某些事件加以曲解和隱瞞——例如河南鄭州儲戶事件,以及八九民運(但我承認這件事上會有爭議)。此外,對出現的來自民間質疑的聲音,目前已有報道。請注意,儘管我們無法對胡鑫宇的死因(例如自殺還是他殺)作出定論,但我們應當認為「有質疑」的這個現象本身是有可靠來源證實的(如果您是就這裡的這個話題進行討論的話)。此外,您疑似在無中生有地猜測他人的行為是「個人推測」。對於這個猜測的「可靠來源」,我也只能打個小小的問號:「來源可靠?」--Creeper19472留言2023年2月2日 (四) 08:21 (UTC)回覆
什麼來源會對所有事件都不加以曲解和隱瞞?舉個例子?先把自己疑似濫用傀儡偽造民意的事情解決了吧--Forza Ferrari ! 2023年2月2日 (四) 08:23 (UTC)回覆
(:)回應 哦?若您懷疑我濫用傀儡偽造民意,則我歡迎您隨時對我提起用戶查核,若您有理據支持您的請求的話。對於您「什麼來源會對所有事件都不加以曲解和隱瞞」的質疑,我的回應是顯然不可能完全不加以曲解和隱瞞,但目前條目內幾乎只有所謂的「官方發言」而無有報道指出的「民間質疑」,營造出一種鐵板釘釘的氣象。維基百科的標準應當是讓所有的觀點都得以均衡地展現(至少對於有一定立足空間的觀點來說),不是嗎?難道我們要對這一種「質疑」現象視而不見?--Creeper19472留言2023年2月2日 (四) 08:32 (UTC)回覆
維基百科的標準不是讓所有的觀點都得以均衡地展現,而是讓有可靠來源的觀點都得以均衡地展現。全世界80億人人人都有觀點,這其中只有有可靠來源的那部分,而不是全部,才有展現的價值。維基百科不是論壇。--Forza Ferrari ! 2023年2月2日 (四) 08:40 (UTC)回覆
然而維基百科之前的可靠來源很多人憑藉自己的意識形態去提報,輪系媒體、CCP官媒都是提報的常客,你又如何證明來源本身是可靠?--Sally Ng 007留言2023年2月14日 (二) 09:05 (UTC)回覆
(+)支持樓上的意見,不是所有東西都要加一個「爭議」。沒有可靠來源佐證的內容不應加入。--—遠方傳來風笛hiillos jo luovuttaa lumen alla/Talk 2023年2月4日 (六) 06:23 (UTC)回覆
不根據事件確實證據,所有人都可以來一句,你聽說他殺就是他殺,看似是觀點的公正,實際上根本無公正可言,楊乃武不就是這樣被冤枉的,人家還不僅僅是親族懷疑呢。民間可以有各種各樣的說法,但案件能夠證實的只有這麼多事實,你可以說輿論有保留意見,但是不要為了證實自己的猜測而去強行加入不可靠的內容。----Cat on the Mars 2023年2月4日 (六) 06:44 (UTC)回覆
能不能麻煩各位在寫這種東西前找幾個和條目主題有關的來源OK?不要把莫名其妙八竿子打不到的來源硬塞進去好不好?--🎋🍣 2023年2月2日 (四) 08:33 (UTC)回覆
(!)意見-實際上,胡鑫宇案件受到民間與國際關注的焦點之一,就是民間質疑很可能涉及活摘盜取器官與移植問題。Google一下,應該有不少第三方來源有提到這部分。例如:
  1. 台灣中央社鐵鏈女到江西少年命案 中國無追究真相機制、官方說法難獲眾信
  2. 美國RFA胡鑫宇案後 為什麼器官移植再次牽動網民神經?
  3. RFI法廣中國又出新「胡鑫宇」事件?此次是吉林高三女生失蹤88天
  4. 台灣聯合報也轉載中央社沒有追究真相的機制 中國官方說法難獲眾信「輻射出有關教育問題、官僚體系疑似說謊、甚至器官買賣黑箱作業等議題,讓中國人都當起福爾摩斯全民辦案。」
  5. 台灣自由時報江西住校生離奇死 掀中國器官移植黑幕胡鑫宇案維穩啟動刪文封號 傳胡家人遭監控
  6. 大紀元中國少年失蹤案頻發 同期兒童器官移植手術暴增
  7. TVBS 江西少年失蹤106天身亡… 案件離奇全中國大猜謎---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3年2月5日 (日) 05:10 (UTC)回覆

同行評審

胡鑫宇事件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評審期:2023年2月4日 (六) 19:15 (UTC)至2023年3月6日 (一) 19:15 (UTC)
下次可評審時間:2023年3月13日 (一) 19:16 (UTC)起
自2023年2月1日增修後,定下了內容基調。現水準應達乙級標準。
寫作方式受國譽先生編寫的輔仁大學心理系性侵案以及薄荷君攥寫的許國利殺妻案的影響。歡迎各位能提供意見,使此條目達到GA標準。——WMLO留言2023年2月4日 (六) 18:20 (UTC)回覆
喊話:請您停止在胡氏內臟問題上使用某些最糟糕的來源,之前在可靠來源佈告板的共識已經在科學相關話題禁用此類來源。--🎋🍣 2023年2月5日 (日) 02:12 (UTC)回覆
@Newbamboo:閣下多次宣稱「某些最糟糕的來源」連是哪類來源都不屑於提,有關胡內臟來源的質疑我使用的是NTDTV,請問有哪個存檔認爲在「可靠來源佈告板的共識」將這歸類爲禁用話題?如果是真的指出問題,我本人自然歡迎這類批評意見;但我需告知閣下,先前您指稱我4rr、條目文章模稜兩可以及現在的用語沒有一次提出實質性的論證、鏈接,這沒有對條目內容主旨幫助。——WMLO留言2023年2月5日 (日) 08:01 (UTC)回覆
根據Wikipedia:可靠來源/常見有爭議來源列表來看,自由亞洲電台屬無共識,使用該來源時應逐個進行審查,判斷其可靠性。NTDTV社群較為明確的共識認為新唐人在涉及中國相關議題時可能會非常不可靠(尤其是法輪功相關,以及與中國相關的政治和宗教類話題),而EpochTimes是明顯不應引用的。--東風留言2023年2月5日 (日) 15:55 (UTC)回覆
條目尚未細看,除了來源問題外,「參見」一節有疑似不中立傾向。中國大陸主流民意不會將此事同所謂「器官移植」相聯繫,條目中對「器官移植」的爭議也只是一小部分,故一些與器官移植爭議事件相關的條目屬於弱相關,不應列入。事件方面,成都那個可以保留,但操場埋屍案等事件與本事件關係不大,應刪去。—遠方傳來風笛hiillos jo luovuttaa lumen alla/Talk 2023年2月6日 (一) 11:25 (UTC)回覆
首先EpochTimes等我並未引用,至於內臟缺失我引用的是NTDTV采訪的美國醫學博士及國際追查的見解,並不是主體性的定義。但如果有極大爭議,我也可不用。「中國大陸主流民意不會將此事同所謂「器官移植」相聯繫」您確定嗎?考慮到官方審查,這種言論可能不會明顯出現在社交媒體,但有些事情的談論不會因爲在當事國的限制未出現而不予以添加,比如新冠病毒陰謀論等。此議題在海外也有相當大的輿論,將此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器官移植爭議相關聯,是為強相關。如何描寫此議題深度的概要,是編輯所注意的事。不過我已精簡為中國器官移植。至於操場埋屍案確實與此案無關,可刪去。如有其他意見,歡迎提供。——WMLO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3:51 (UTC)回覆
我是這麼想的,因為我初中也是讀民辦的,我們校長也是創校的股東,每天站我們校門口基本上不離開學校的。一方面他是為了督促我們學習,另一方面他還是挺害怕被教育局調走,學校就不是自己的。民辦學校沒有你們想的這麼不賺錢,但凡有點頭腦都不會為了這種事情搞器官移植,所以我想不明白為什麼會有人(尤其你說的美國人)認為民辦需要搞副業才會賺錢,還非得要和「軍隊」(外媒都說軍隊壟斷器官移植市場)搶生意,而且這種傳言還是出自法輪功媒體之口,我也不認為法輪功的醫學觀點有多權威。外行人講外行話,言盡於此。一般來講疑罪從無,你這放在古代就是莫須有(也許有)。----Cat on Mars 2023年2月8日 (三) 13:30 (UTC)回覆
@CatOnMars我覺得你把你初中時的情況和這個案件相提並論可能不太適當,畢竟學校、所在地與時間點都不同,或許你的初中真的沒搞器官移植,但客觀上來説這不能直接推出「中國大陸真的完全沒有民辦學校搞器官移植」的結論。EpochTimes和NTDTV這些媒體我一向沒怎麽看,法輪功我自己也不太信,但部分教育(可能是要打引號的「教育」?)機構(和其他機構)搞非法器官移植的風言風語我倒不是沒有聽過(而且還是在中國大陸的網站,簡體字的那些,不是品蔥),所以要是說這種事件真波及到相對上而言正規得多的民辦學校,我其實也不算太意外。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 Μπαλόνια πρέπει καταστραφούν 2023年2月8日 (三) 15:18 (UTC)回覆
我沒有推出什麼結論,我只是覺得這東西邏輯不是很合理。我就是楊乃武案中的蒯賀蓀,我無法理解的楊乃武為什麼要做出這麼駭人聽聞的事情,畢竟從我親身經歷無法理解這種事情。致遠中學畢竟還是省重點建設中學,如果要搞器官移植隨便弄一個關注度低一點的學校不就行了,幹嘛還要大費周章把自己學校提升到省重點。既要抓教學做出成績,提高升學率,私立學校生源又不是政府保障的,還要搞媒體宣傳吸引生源。然後,還要從學生身上掏心掏肺,5000多學生做到一點聲音都不漏,學生突然缺胳膊少腿不怕別人看到,班級少人還不會影響教學成績。我覺得來源的這種邏輯無法完成自洽,他這是想要靠辦學賺錢,還是靠人體移植賺錢,所以我才會質疑來源的可靠性。----Cat on Mars 2023年2月8日 (三) 15:33 (UTC)回覆
你和我說楊永信豫章書院幹這事,我倒是能夠相信,你和我說一所要拼高考的學校,我覺得不行。----Cat on Mars 2023年2月8日 (三) 15:54 (UTC)回覆
中國大陸,這片神奇的土地上,我們可以通過戀愛結婚生子,也可能通過買賣人口當作生育的工具,當地政府還默許;我們如果感情不和,大不了選擇離婚,也可能把自己的老婆剁成碎塊後扔進水槽裏。我們可能憑著自己的良心,告知這片土地真實的糧食情況,讓政府採取措施,餵飽我們的人民,也可能大聲疾呼「畝產萬斤!」。我們可能維護自己文化、遺產,也可能發動一場所謂的政治運動把文化瑰寶毀壞殆盡——也可能過個若干年後,爲了某些目的又拿起來用。在這片神奇的土地上,想用正常的邏輯去思考正在發生的事情。我只好衷心祝福他們不會被殘忍的真相傷害到。當你撒了很多謊言之後,造成了這麽多的爭議之後,我認爲已經喪失了駁斥別人質疑的資格。當然,上述都是些題外話。本源而言,中國大陸非法器官移植的爭議確實有,聯合國專員亦對此予以肯定。在這個前提下,添加非法器官移植的理論、質疑及來源是合適的麽?我個人認爲合適的不得了。當然,來源可靠性是個有待審議的議題。——WMLO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16:01 (UTC)回覆
不要和我扯別的,不要每次都拿神奇來理解這些東西,你說的這些我從來都不覺得有什麼神奇的地方,只要有人放棄正常的邏輯思維就會有你所說的這種神奇,神奇只是阻礙邏輯的表象而已。所以,請你回到這間案件的事實邏輯中,我覺得來源的邏輯也可以和你列舉事件的當事人相提並論。----Cat on Mars 2023年2月8日 (三) 16:06 (UTC)回覆
@CatOnMars原諒我神奇的話匣子開了就停不下來了[開玩笑的]。無論如何,非法器官移植爭議確實是有,刻意略過不提倒顯得故意不表。而且這些都是可供查證的東西。只要來源有可靠的來源提及,我們應該就可以寫。比起咱們在這裏談論,估計以此理由提至可靠來源佈告板是更合理的選擇。畢竟目前使用的來源都沒有什麽顯著的問題。如果您對此有異議,可以去RSN那邊開啓討論。我想這也是為邏輯理性辯論的潤滑,而非表象。謝謝。——WMLO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21:04 (UTC)回覆
拋開條目不說,光是看到主編這一系列言論和邏輯,我真的很懷疑條目質量。--尋森~留言2023年2月8日 (三) 21:18 (UTC)回覆
首先,我不認爲自己是主編;其次,我也完全理解您對於我言論方面的歧義。但您言論本質上來說屬於語氣批評的謬誤,以此質疑條目內容是不恰儅的,並涉人身攻擊。此外,我注意到您的編輯歷史中,亦對不合自身立場的編輯説出粗魯無禮的語句,這在本站並不能接受。故考慮到閣下此次發言及以往無禮言行,故在此警告並已發送提醒,同時申請頁面歷史刪除請您只針對編輯內容討論,而非針對編輯者本身。敬請配合,謝謝。——WMLO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21:46 (UTC)回覆
我認為可以就此事就事論事,看看這一次它的報道是否可靠,審慎檢查所有來源,我對於你們媒體自身整體的可靠性還不至於完全否定,沒有必要去布告版拉黑,所以我把摺疊弄掉了。媒體存在偏見都很正常,報道錯一次兩次也是無可厚非,媒體難道就不會犯錯嗎?何況對於事件本身的描述取決於媒體的取捨,我覺得這麼一起命案,如果光光以獵奇、陰謀論的角度寫它的反思,就是對死者的褻瀆。案件給我們的思考是什麼,是學生壓力太大,還是警察失職,還是政府縱容犯罪,完全沒有說清楚。我是很討厭評論這種東西,不加選擇的分列觀點,甚至有些評論都不能夠就事論事,把這東西扯到八桿子打不著的地方。
我已經說過,我不理解條目裡面部分內容的邏輯,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地方,而不是分享觀點的地方,也不是什麼聊齋志異,如果編者自己都無法達成邏輯自洽,強行編寫自己無法理解(神奇)的內容,先不論編輯的可靠性和知識性,我很懷疑他人是否正確理解編者的意思。--Cat on Mars 2023年2月9日 (四) 02:05 (UTC)回覆
@CatOnMars:我對您未能理解本站方針指引這點感到遺憾:編寫此案件帶給我們的思考是什麽,首先是要基於媒體來源本身,而非編者自己的立場和邏輯得出的結論,否則有違本站非原創研究原則。「[...]案件給我們的思考是什麼,是學生壓力太大,還是警察失職,還是政府縱容犯罪,完全沒有說清楚」沒有站在哪一方説清楚就對了。編寫的過程中只描繪了案發過程、警方辦案過程以及社會輿論方面。這件事情的本質,如同我TOP寫的一樣是「胡鑫宇事件是發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西省上饒市鉛山縣的失蹤案,以及引起後續爭議的事件」僅此而已。我們編寫方面的基礎在於可供查證、非原創研究和中立。事實上,我完全理解您基於自身的邏輯及思考,在此蔑稱有關質疑屬「陰謀論,為對死者的褻瀆」的聲音——而我也可以事實認爲認爲有關報道是合理的質疑,為對真相的探究。但就此條目而言,我們編輯自身的立場並不重要。我們只是依照來源報道的可靠性編輯罷了。如果有對非法器官移植論的反駁,您也可以添加,這沒有什麽問題。可如果僅憑自己的質疑編寫有關的內容,恐怕就是一句「這些無聊內容,請問這些人真的關心事故嗎,只關心政治的能不能滾出去啊」的高尚説法罷了。再提醒一次,如果對有關來源有所質疑,請前去佈告板或互助客棧討論。謝謝。——WMLO留言)。 2023年2月9日 (四) 07:19 (UTC)回覆
維基百科的規則不是大腦的寄存處,維基百科的編者也不是放空大腦編輯條目,你要在分享知識至少要懂得知識,這些都是常識。維基百科傳播的是知識而不是不經篩選的媒體垃圾場,邏輯不合理是如此明顯的常識缺陷,常識向來優於一切規則,哪怕習某某親口這麼講我也是半信半疑。----Cat on Mars 2023年2月9日 (四) 08:52 (UTC)回覆
我之前的回答裡面也有很多是對條目內容的合理化建議,請不要視而不見,條目後面顯然就是大雜燴,反思不要有嗎,後續不要有嗎,不用追究原因嗎。馬未都說,歷史可以沒有真相,但不能沒有道理,你這哪有道理可言,完全就是四處聽來的胡說八道放一堆。----Cat on Mars 2023年2月9日 (四) 08:57 (UTC)回覆
@CatOnMars我覺得你直接把這些情況直接打成「沒有道理」,然後説這些事情因為「沒有道理」而全都是「胡説八道」不太妥當。我的生活經驗告訴我,有些真實發生過的事情背後確然完全「沒有道理」(我甚至覺得在部分情況下連這引號也不需要),但那些事情仍然是真實發生過的。(當然,這不代表我不覺得條目需要比如「後續」等更多的章節。)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 Μπαλόνια πρέπει καταστραφούν 2023年2月10日 (五) 00:37 (UTC)回覆
@Sanmosa我最近可能不會再去回應,今天正好在傳文件。來源的可靠性從來都不是通過RSN決定的,折毛不就喜歡引用哪些亂七八糟的可靠來源,當編者把查核的責任全部交給RSN,就是對自己條目的不負責任,編者至少要能夠理解為什麼,你在條目中是實實在在有署名權的。我覺得慣性邏輯本身也不能說全錯,某個殺人犯正好遇到一起兇案,那麼確實會有人聯繫到一起,但是這種說法本身無論如何論證,卻是建立在歧視殺人犯的角度上的,這種認知本身就是社會意識中時時存在的非中立,即系統偏見。我已經說過,這種說法不符合常理,沒有證據就是不經之談,說法就是一種說法,而不是合理推測,推測是有證據和邏輯推出來的,媒體中不講邏輯的一大把,人人都是大法官。現在你們還有有些垃圾媒體的推測邏輯合我說的殺人犯邏輯沒有任何差別,我覺得你過去是殺人犯,你這次也一定是殺人犯,並且也有人指出背後大概率存在利益衝突,我也不指望有人會認識到自己的偏見。--Cat on Mars 2023年2月10日 (五) 07:51 (UTC)回覆
我最近沉澱了一下,我覺得你的這個回應有至少2個讓我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第一個就是在我完全沒提過RSN的情況下突然提起RSN,我完全不明白你的用意何在;第二個是「系統偏見」,我在這裏表達的意思很明顯就只是「就算不能直接認定是真的,也不能直接認定是假的」,從始至終都是如此,但你很明顯把我的意思誤解了,而且我用你上面的理論來説的話,你直接將部分媒體定性成「垃圾媒體」的做法也同樣是你上面所説的「社會意識中(時時)存在的非中立」的情形。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 Μπαλόνια πρέπει καταστραφούν 2023年2月12日 (日) 00:48 (UTC)回覆
近日除在另一顆全世界都在關注的球的編輯外,也寫了稍微輕鬆點的東西。回來一看,我是對@CatOnMars君對來源邏輯及理性的追求感到佩服。對於您的疑問,我只能說幾句淺薄的觀點:
一、CatOnMars君提到維基百科需依照常識來判定有關來源不假。確有幾種情形可直接以常識及有關方針爲由不應添加:尼曼的肛珠就是一個例子。無論有多少來源(我記得涵括馬斯克、衛報、泰晤士報或者BBC)提到過所謂的「陰謀論」(我稱之爲笑話)都不會改變其惡意,及無事實依據的誹謗性質。無論提幾次都一樣。這點依人類情感或理性的輔助便能分析得出。
二、然而,就胡案而言,這類論點並不是單純的「胡説八道」——如我先前提及,此事依美加兩位專家分析、前聯合國人權專員的肯定,已屬有一定合理質疑及懷疑的背景。在這個前提下,此事件聯想到中國大陸可能非法器官來源的事實,添加進去並非不可行,因爲這屬於合理理據分析所得出的懷疑。
三、此外舉例,在李志綏回憶錄記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前國家領導人毛澤東曾對他説過:「我接下來要拼經濟了,但可能會死一兩千萬人」——我想世界上任何一個對經濟有所瞭解的人,依您所謂正常的思考、常識都不會説出這樣的話。我不是說邏輯不能使用,也不是如您所説放棄正常的思維。但有些事情不能依您個人智識及邏輯來分析另外人思想。借臺大教授明居正一句話「這群人和外界的想法是不太一樣的」。基於第二點和第三點,懷疑有一定依據;不能僅以個人的常識去分析疑似反常識的事物,進而得出不合理,再進而得出相關傳言皆爲胡説八道,因此不能添加。此綜合來源的描寫亦未違反非原創研究、中立及可供查證等方針指引,故添加非法器官移植論應為可行。——WMLO留言)。 2023年2月12日 (日) 13:04 (UTC)回覆
第一,就sanmosa的觀點,請你仔細閱讀我的觀點,我批評的是不依靠理性推理出來的,光憑慣性思維和聳動標題講話的媒體,這是就事論事,而不是你所謂先入為主判斷其為垃圾媒體。第二點,我再三講過邏輯、邏輯、邏輯,不要用不能用合理邏輯解釋,也不要用這是可靠來源這種沒有說服力的理由來回復我,都沒有在具體邏輯問題上回應,如果觀點站得住腳那就更加禁得起質疑,並且我不僅從嘗識論述,還從邏輯論述媒體觀點論證支持並不充分。第三點,我也是想要指出來的,這件事情我覺得解決的方法很簡單,我也不是沒有抄過RFI、RFA寫過東西,如果要我寫就是XX媒體把這件事和XXX聯繫在一起(然後理由是什麼,有什麼證據),這樣子才是客觀描述,不要一昧順著媒體報道的思路走到底。這裡可以舉一個從內文簡化的例子,媒體說這裡以前出現了兇殺案,所以這裡的兇殺案都是和之前兇殺案的兇手有關,這樣的邏輯是否合理,媒體可以言之鑿鑿,這其實仍然是不充分的推理。我向來對這些媒體思維能力持保留態度,最近看來人民日報、BBC、紐約時報等等很多人眼中的權威媒體這種能力都在下降,所以我也從來不認可RSN的討論有效性,我覺得有些人太過依賴RSN判斷來源可靠性,這種事情本身就不合理,即使再垃圾的媒體也會有合理的時候,即使再權威的媒體也會有不靠譜的邏輯,並且再可靠的來源也不能防止很多人寫出不可靠的內容。但是我們很多編者既不會規避媒體的潛在偏見,也不會有意識分辨事實和觀點以及中間的邏輯關係……我覺得我已經盡到了PR的評審義務。以上。----Cat on Mars 2023年2月16日 (四) 19:31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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